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期,广东省水利厅将原《广东省水利厅重大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修订为《广东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并予印发实施。
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法律法规对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了修正和补充完善。新的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将进一步压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职责,督促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外界干扰,持续加大打击水事违法案件力度。
《广东省水利厅水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修订内容
1
对第一条进行修正。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2
对第二条进行修正。删去“情节严重的非法采砂、非法占用或围垦河道、擅自取水、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造成重大水土流失等”。
3
将第四条监督实施机构修改为“水政监察处”。
4
第五条删除原则中的“公开”。
5
第六条增加“开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显著下降或者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作为本条的第三项。同时增加“水利部、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限期完成整改的”作为本条的第七项。
6
对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修正。第一款删去“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第二款删去“及拟实施行政处罚”。
7
将第十条的“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修改为“三级负责制”和“两级负责制”。
8
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进行修正。删去“案卷材料应当符合《广东省水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9
对第十七条第一款进行修正,将《挂牌督办告知书》修改为《挂牌督办通知书》。第二款《挂牌案件督查通知书》修改为《挂牌案件督察通知书》。
10
删除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