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武宣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为促使农村供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进一步推进全县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
建后管护是工程发挥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是全面考量工程建设效益的有效手段。根据《水利厅关于建立农村饮
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10号)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村饮水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要主动担起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饮水工程建后管护机制及管护人员。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强化工程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管网延伸工程实行总表管护制度。即以总表为管护界限,总表至水厂的供水设施设备(含总表)产权属供水单位所有,其管护维修及供水水质和水量由供水单位负责,满足受益户生活安全饮水需求;总表至聚居点或受益户的供水设施设备产权属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用户实行户表计量,总表到户表的供水设施,由村委会和用水户共同负责管理(已委托水厂负责管理的工程除外);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二)完善管护制度,严格制水规程。一是完善岗位职责和管护制度。供水单位要按照农村供水规范化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净化消毒、安全生产、维修保养等操作规程,重要设备和关键工序操作规程悬挂于对应设备或岗位显目位置,定期开展维修养护,填写运行管理日志。二是规范制水工艺流程管理。供水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制水流程内控管事制度,规模化供水工程要加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制水工艺流程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小型供水工程要加强净化消毒设备的运行维护,做到“管好、用好”,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一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地要划定保护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保护范围,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应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保护区与保护范围均应确定保护界线,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巡视和水质监测。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源开展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污染或破坏水源的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水源管理单位报告,防止水源遭受污染或破坏。二是严格净化消毒。配备净化消毒设施设备的供水工程要加强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同时要按标准要求投加净化和消毒药剂,严禁私自改变制水流程;定期冲洗净水构筑物、清水池(塔)等;禁止向用水户供应未经处理或水质处理不合格的饮用水。
(四)合理制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一是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来宾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指导意见》(来水农水[2020]17号)要求,合理制定供水水价并适时调整。二是强化水费计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高水费回收率。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讨论确定,推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确定后的水价标准在村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加大饮水安全政策宣传力度,加快农村供水从“福利水”、“免费水”向“商品水”、“付费水”转变,引导农村供水逐步形成用水户自觉缴费、供水单位规范收费、水费合理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规范供水单位供水服务,提高运维水平。一是要向用水户提供安全、稳定的自来水,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二是加强厂区(泵站)环境美化、卫生保洁和绿化亮化等工作,保持厂区(泵站)环境卫生整洁,因设施设备安装、调试、检修、保养、清洗、更换等正常维修养护需停水的,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户正常生活用水。三是负责供水区内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维修管护,管网破损及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检修,运维不足部分县水利局利用上级维修养护资金予以补助。四是向用水户公开供水服务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用水户合理诉求,提高供水服务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供水运维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要求,进一步扛牢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农村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聚焦农村安全饮水“重建轻管”突出问题,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加大饮水安全政策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我维护、自我管理,激发参与工程管理的积极性,形成“谁受益谁管理”共同认知和齐抓共管格局。
(二)落实管护主体。各乡镇要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护负总责,同时要召开会议,以文件方式明确涉及农村供水工程的村民委员会作为具体的管护主体,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且必须熟悉全村供水范围、供水情况以及管护情况等。
(三)健全完善管护制度。各乡镇根据工程所在村的实际及项目特性,指导各村委(供水单位)拟定合理的建后管护制度。由驻村领导牵头,驻村人员、村组干部参与,组织召开群众代表大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合理的管护制度,并在村内公开张贴,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如项目跨村,乡镇要做好协调,避免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
(四)完善管水员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县水利局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实际,制定了《武宣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水员制度》,各村委(供水单位)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完善适合本村(本工程)的管护制度,明确有一定管护能力,热衷于该类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作为管护人员。各乡镇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村管护人员熟悉工程建设内容及必要的机电设备的操作运行,适时对取水点、水池、管网、设施设备、闸阀等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和保养,必须保证正常供水。
(五)制定水费制度。各乡镇负责指导各村委召开群众代表大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水费收取收缴制度,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维护及管护人员工资,开支情况实行定期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六)强化跟踪督导,严格督查考核。将农村供水运维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供水单位的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同时也作为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县水利局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中的管理人员落实、管理制度建立、管护责任落实、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督查考核,对管理运行得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相互推诿、管理运行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供水用水条例》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武宣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水员制度
武宣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