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武乡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乡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我县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村镇供水工程,是指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分为跨乡镇供水工程和乡镇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饮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
(三)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采取“属地负责、专管、群管相结合”的方式,县水利局负责监督管理,供水单位依法经营。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卫体、环保、审计、税务、交通、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配合工作。
(四)村镇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的良性运行机制。
(五)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六)凡从事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二、工程建设
(七)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工程建设应当报经县水利局审查,并经省、市、县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建设供水工程。
(八)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担的原则,在国家扶持为主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九)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对于实施的供水工程,应按照“四制”要求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农户自建、自用的零散工程,由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设计、施工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建。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招投标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统一核算。
(十)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前应合理选择水源、水厂位置,做好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对水源水质和水量充分论证,确保水源水量充沛,水质达标。
(十一)村镇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由省、市、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管理单位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十二)村镇供水工程竣工运行前,应当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十三)农村扩建、改建或其他原因需要用水,应向供水单位提交相关文件,由供水单位和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申请用水单位或用水户承担。
三、工程管理
(十四)工程设施保护。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造永久性建筑等。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及时掌握工程设施安全、完好状况,及时消除工程隐患,查处有关违规、违法事件。
(十五)村镇供水工程,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需要,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十六)村镇供水工程必须明晰产权,凡是国家补助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其国家投资部分的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凡是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人所有。
凡是国家补助投资个人修建的水窖(水窑)、筒井(土井)等微型供水工程,实行户有户营。
(十七)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符合以下情况,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和流转。
1.拍卖经营权。通过公正、公开、竞标的方式卖给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经营管理,拍卖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2.租赁承包。经资产评估,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竞标承包。中标者缴纳抵押金并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在租赁承包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租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
3.股份制经营。可由农户(个人)或社会法人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经营管理。已成工程经资产评估,实行公开竞标,竞标资金由村委会专户存储;新建工程除国家补助资金外,工程建设资金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资金,专项用于供水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十八)分散供水工程,由国家补助修建的水井、水窖等单户或联户的,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十九)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用水户参与式管理制度。农民用水协会作为群众性管水组织,由用水户代表组成。县水利局是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县民政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应定期召开代表会,研究解决供水矛盾和纠纷,总结供用水管理经验,参与制定和修订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推选和任免用水户代表。
(二十)村镇供水工程应明确管理责任。以用水单位总表为界,总表以上的设施由供水单位管理,总表以下设施由用水单位管理。维修管护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承担。用水单位根据需要,确定一至二名水管员负责进村主、支管道、进户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正常供水和维护工作,受供水单位委托,代供水单位向各用水户收缴水费。
(二十一)村镇供水工程应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要接受相关部门、社会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二十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县水利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由县水利局实施行业监管。
四、供水管理
(二十三)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县水利局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二十四)农村供水单位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十五)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应由县水利局审核。
(二十六)村镇供水工程建成移交管理单位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十七)县水利局和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
(二十八)村镇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要重视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供水工程资料包括:
1.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表;
2.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
3.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4.供水管理单位财务资料;
5.其它声音、影像、文件、资料。
(二十九)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十)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和设置农村饮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回维护等服务工作, 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符合规范,明确用户投诉渠道,推行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
(三十一)各供水单位每月有固定的抄表日,抄表数必须与用水户核实水费,当面结算或送达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纳,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经催告仍不交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供水单位可以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以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上报县水利局。
(三十三)村镇供水工程应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要科学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更换,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用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三十四)县水利局对大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的岗前培训、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供水站运行管理状况、站容站貌及文明建设等内容。
五、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
(三十五)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农村饮水安全的关键所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相关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县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负责对水源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六)村镇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技术与实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三十七)村镇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跨乡镇或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每日要对水质进行1次9项指标 (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耗氧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检测;每年对水质进行1次分析检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0人以下的每年进行1次水质分析;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有条件的进行消毒处理。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每年向市水行政部门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六、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三十八)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供水成本测算、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农村供水属于基本公共服务,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县财政部门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满足工程正常资金需求。单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村委制定,乡镇批复,水利部门备案程序制定。
(三十九)村镇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成本水价,农民生活用水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予征收。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
2.支付使用上游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
3.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4.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5.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7.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验费。
(四十)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四十一)水费收取标准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计量水表发生故障的,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算当期用水量,集中供水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质,每年由县财政对集中供水工程运行情况予以兜底补助,主要用于工程维修、电费和人员工资及三项保险等费用补贴,单村供水工程收费标准不能高于城市供水水价,超过部分按照《“三个责任”体系》的通知由乡、村兜底保障。
(四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四十三)对农村供水工程受益区内县民政局核准的五保户、特困户等实行用水优惠制度,按每人每日30升减免水费。
七、法律责任
(四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附则
(四十五)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