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以下简称《重置成本标准》)的印发实施,对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全面完整反映水利基础设施“家底”,确保《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等会计制度在水利行业有效实施,完善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重置成本标准》解读如下:
根据《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水利基础设施因建设年代久远,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进行过资产评估,此类水利基础设施按规定可以按《重置成本标准》作为初始入账成本。《重置成本标准》的出台,将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一)主要内容
《重置成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说明、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标准共4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背景、价格水平、适用范围。
第二章说明。明确了引用文件及引用标准、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水利基础设施的类别。
第三章工程部分重置成本标准。主要对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渠首枢纽(取水坝)、渠(管、隧)道、其它渠系建筑物、塘坝、农村供水工程、水文基础设施、水土保持工程12部分进行重置成本编制。
第四章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标准。明确了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的编制方法和范围。
(二)特点
《重置成本标准》既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各项规定,又结合云南实际、体现云南特点。一是《重置成本标准》设施分类反映了云南省的水利基础设施特点。在《重置成本标准》制订中,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对比《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文件中的水利基础设施分类方法对水利基础设施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如:调蓄水库已包含在水库工程内,未单独分类;水土保持工程中云南省无淤地坝等工程。二是《重置成本标准》抽样覆盖全面。典型工程的抽样涵盖全省16个州(市),总共选取有效典型工程数据289个。水文基础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单独进行抽样。其中水文基础设施抽样得到数据1649个、水土保持工程抽样得到数据24个。三是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重置成本。为合理确定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分州(市)对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静态投资重置成本标准进行了测算。
三、关于部分《重置成本标准》内容的说明(一)适用范围。一是确实无法取得与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且在首次入账前未要求或未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二是符合《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中关于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的界定。
(二)重置成本标准的制定方式。对于样本资料充足的水库、泵站、水电站、农村供水工程(机电井、泵站)、水土保持、水文基础设施,以初设批复投资概算为原始依据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对于样本资料较少的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渠首枢纽(取水坝)、渠(管、隧)道、其它渠系建筑物、塘坝、农村供水工程,按典型设计制定重置成本标准。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重置成本按水利基础设施永久占地面积乘以项目所在州(市)重置成本标准计算。
(三)重置成本价格水平。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定,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将工程投资折算到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