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前不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订印发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
城镇供水作为重要的公用事业,是城镇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家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框架性规定,要求各省(区、市)制定出台具体办法。贵州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价改革工作。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供水价格改革,省政府要求抓紧修订出台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认真总结水价改革实践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从定价原则、定价方法、监管模式、重要参数设置、定价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对原有办法进行了全面系统修订,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并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前不久印发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权限划分、定价基本原则等。第二章为水价制定。规定了定价方法、水价定期校核机制、城镇供水与水利工程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内容,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应实行同城同价,对供水企业统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实行支持性政策,建立了推动供水企业提升供水质量效率的激励机制。第三章为分类水价及计价方式。明确了水价分类和适用范围、各类水价具体核定方法、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收入管理等内容。第四章为水务一体化水价制定。结合4类水务一体化不同的生产组织和运营管理模式,分类制定具体定价方法。第五章为相关收费。规范了供水工程安装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禁止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违规收费。第六章为定价程序和信息公开。规范并细化了政府定价程序,明确了提出定价建议的主体和内容,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和定价信息公开、供水企业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要求等。第七章为监督机制。建立了价格主管部门内部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供水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和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明确了供用水双方违约责任,规定了低收入家庭兜底保障措施等内容。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供水企业代收费项目的资金解缴和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和施行时间。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办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着力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主要特点:(一)坚持改革创新,有效激发行业发展动力和活力。一是《办法》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水价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明确水价以3年为监管周期进行定期校核,如监管周期内供水基础设施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将不再以供水企业提出调价建议作为启动条件,实现水价调整的机制化、常态化。二是引入激励性监管理念,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将供水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漏损率低于核定值产生的收益,明确由供水企业和用户共享,将管网更新率、水质检测结果、投诉办结率等可量化指标与准许收益率相挂钩,充分调动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服务的积极性。(二)坚持人民至上,完善更好增进民生福祉定价制度。一是突出居民用水公益性,明确居民水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同时第一阶梯水价按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将残疾人托养、托育新增纳入执行居民水价的公益性行业。对困难群体采取配套保障措施,兜牢民生底线。二是制定了鼓励供水企业统一接管二次供水设施的价格政策,并明确不再向用户另行收取二次供水服务费,有利于长效解决城镇供水“最后一公里”水质安全和供水服务保障问题。三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明确了水价调幅上限(居民水价最高不超过20%、平均水价不超过30%),确保水费支出与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增速相匹配。四是强化了工程安装、水表安装和检定、二次供水等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严禁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切实减轻公众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三)坚持统筹协调,有机衔接和推动水务一体化改革。一是当前全省水务一体化改革正深入推进,供水行业生产组织和运营管理方式深刻调整。《办法》针对城乡一体、原供一体、供排一体、原供排一体4种不同类型的水务一体化经营模式和行业特性,分类施策,分别制定了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水价核定方法。对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放宽了管网漏损率等约束性指标,有利于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加快推进,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和水平。二是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与水利工程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确保原水成本顺畅传导,促进水务行业上下游协同发展,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综合效益充分发挥。(四)坚持依法治价,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办法》构建了多维度、长效化监督机制,严格规范政府定价和供水企业价格及收费行为,强化了水价定调价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有效提升了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水价新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推动全省城镇供水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合理制定和调整征收标准,对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不断筑牢长江和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更好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贵州省扎实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改革,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已全面开征,征收标准稳步提高,对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促进污水有效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相比,还存在环境损害成本尚未充分体现、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未有效落实、资金监管有待加强、政策协同和部门联动需要改进等问题,应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更好促进污水处理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优化贵州省污水处理行业发展环境,有效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加大投入,推动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加快补短板强弱项,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两个时间节点的目标:一是到2025年,市(州)政府所在地、县级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原则上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原则上不低于补偿成本水平。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乡镇全面开征。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二是到2027年,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建立实施。城镇征收标准全面达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农村污水治理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并有效落实,城市近郊区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率明显提高。
《实施意见》制定了十个方面的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可操作、可落地的政策举措。一是健全污水处理收费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强价格反映灵活性。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实行定期校核调整。二是创新定价机制,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出以标准成本作为制定征收标准的基本依据,2024年在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先行实施,2025年全面推开。三是严格污水处理成本监审,切实强化成本约束。明确污水处理成本的主要构成,对污水处理厂最低运行负荷率等作出规定,抑制过度超前投资。四是有序推行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有效实现公平负担。提出根据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征收标准。鼓励赤水河流域先行先试。五是鼓励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处理付费制度,促进设施稳定发挥效用。鼓励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有序建立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可实行统一征收标准或分步到位。六是健全污水处理服务费形成机制,全面实行按效付费。将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作为重要参考,推动服务费按照“托底限高、合理盈利”原则合理形成,并全面落实按效付费机制。七是着力改善发展环境,促进污水处理扩能提质。明确污水处理企业在用电、税收、综合能源利用方面享受的支持政策。八是探索创新与水务一体化、厂网一体化运营相匹配的收费机制和付费模式,推动收集处理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厂网一体化”改革试点,探索将管网运维费纳入污水处理成本。九是健全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系统提升行业治理效能。明确污水处理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十是全环节加强污水处理收费监管,规范高效使用资金。分类明确公共供水、自备水用户的代征主体和方式,强化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和拨付全过程监管,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专款专用。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既坚持问题导向,对现有政策作了针对性补充完善,又坚持改革导向,着力开展制度创新,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建立健全收费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与水资源其他环节价格监管制度接轨,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同样以3年为周期实行定期校核,如投资、污水处理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二是创建以标准成本作为基本依据的定价制度。将体现社会平均成本的污水处理标准成本作为制定征收标准的基本依据,实现价格监管理念和成本约束机制的重大转变,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提质降本增效,推动行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三是健全完善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按照“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原则,细化完善了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明确了重点污染物种类和差别化征收标准的具体计算方式,提高了制度执行的可操作性,推动企业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四是完善支持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价格政策。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地结合推进厂网一体化,积极开展收费模式改革,探索将污水收集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污水处理费,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加快补齐污水收集管网短板、提高运行效率。鼓励将城乡不同区域、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项目打包,统一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的,实行城乡统一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是加强污水处理费与服务费形成机制的衔接。统筹兼顾投资者合理收益预期和不过度盈利,将污水处理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服务费标准的重要参考,推动服务费合理形成并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实现总体衔接。
四、如何推动《实施意见》有效落实
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及其配套改革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实施意见》要求,市县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落细。要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利益,加强改革宣传引导。
下一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及相关配套改革调度评估机制,压实各方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地见效,为实现污水处理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巩固深化水污染治理成果,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更好支撑和服务贵州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