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供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重要的民生福祉。《条例》围绕规划建设、供水设施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就威海市城市二次供水和农村供水安全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靶向发力,精准做出主要制度设计,以高质量立法护航全市城乡供水高质量发展。该法规的出台,可以弥补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加强城乡供水管理、保障城乡用水安全、促进威海市城乡供水事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威海市城乡供水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供水设施安全、水质安全、供水安全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内容。
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职责、应急预案、举报查处等内容;规划建设规定了规划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要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等内容;供水设施安全规定了保护范围划定、维护管理责任划分和禁止行为规范等内容;水质安全规定了水质监测和检测、清洗消毒、应急处置等内容;供水安全保障主要从水压监测、持续供水、禁止行为规范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措施;法律责任则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设置了处分措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等措施。
为推进安全韧性城市建设,《条例》规定,城乡供水安全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城乡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编制城乡供水规划,要将供水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等作为必备内容,并统筹安排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建设;制定城乡供水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供水设施,实施更新改造。同时,规定城乡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要求,明确水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处置措施;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义务,并明确直接从事供水作业人员的上岗条件等。
《条例》明确政府应当划定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并明确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明确城乡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划分等;明确政府的水量安全和水质安全保障义务,城乡供水单位要健全供水安全相关制度,并保持不间断供水;明确因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工作程序。《条例》还列举了一系列禁止盗用城乡供水的行为,并设置相应行政处罚措施等。
目前,威海市已先后完成胶东调水工程、南水北调续建配套工程建设和水库增容、新建地下水库等10大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12个,实现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并将已划定保护区(保护范围)的饮用水水源水质调查监测纳入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此次结合《条例》,威海市还将因地制宜谋划农村规模化供水、供水泵站及管网建设和老旧管网、总表供水、水箱式二次供水设施等改造工程,提升城乡供水工程质量,降低水质安全隐患;落实从规划建设、工程验收、设施巡查管护、水质检测、应急处置各环节的监管体系,严肃查处供水用水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居民供水稳定安全。同时,聚焦12345热线、民生“微实事”、企业大走访等途径反映的群众用水问题和企业诉求,持续提升供水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