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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3  浏览次数:1588
 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的《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打造诗意栖居的幸福之城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已经在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由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二次供水管理、城市供水管理、城市用水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中,在明确城市供水管理体制、保障居民用水的水质安全、规定城市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标准、划定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推动二次供水设施专业化建设与运维、明确供水单位的供水要求和用户的用水要求、相应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广大群众用水的安全卫生,《条例》始终把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一项立法目的,在保证水质安全、保障用户权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监测水源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供水单位应当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用户享有安全、连续用水,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和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向城市供水单位或者供水主管部门投诉等权利。

近年来,随着衡水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备日益增多,存在的隐患也逐渐暴露。为解决群众用水安全“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条例》设专章加以规范,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规范了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费用保障。

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条例》中规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等公益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新建建筑用水器具应当使用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用水器具等产品;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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