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推进用水权改革,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重要手段,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作出部署,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近年来,用水权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用水权归属不够清晰、市场发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跃等问题。
《意见》提出,进一步推进用水权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推进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健全完善水权交易平台,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到2025年,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基本建立,区域水权、取用水户取水权基本明晰,用水权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趋于活跃,交易监管全面加强,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到2035年,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用水权制度体系全面建立,用水权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的作用全面发挥。
《意见》要求,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和明晰。一是加快推进区域水权分配。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批复的可用水量、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下来的地下水可用水量、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规定的受水区可用水量,作为区域的用水权利边界。二是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在严格核定许可水量的前提下,通过发放取水许可证,明晰取用水户的取水权。三是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地方可根据需要通过发放用水权属凭证,或下达用水指标等方式,明晰灌区内灌溉用水户水权。四是探索明晰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
《意见》要求,推进多种形式的用水权市场化交易。一是推进区域水权交易。对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可以对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开展交易。二是推进取水权交易。取用水户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节约下来的取水权。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三是推进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灌区内部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之间进行。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以回购灌溉用水户水权,用于重新配置或交易。四是创新水权交易措施。鼓励地方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
《意见》要求,完善水权交易平台。一是建立健全水权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统一交易规则、技术标准、数据规范,统一部署、分级应用,逐步将用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是推进用水权相对集中交易。用水权交易应在国家和地方水权交易平台进行,其中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
《意见》要求,强化监测计量和监管。一是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加快推进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建设,为用水权初始分配和交易提供基础支撑。二是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配置本地区的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严格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三是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
《意见》强调,各地要将推进用水权改革作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和宣传引导,加快推进用水权初始分配,因地制宜推进用水权交易,及时研究解决用水权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健全完善用水权改革的法规制度体系。水利部将加强跟踪指导,把用水权改革纳入水资源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