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施行,先后于2004年、2010年、2012年经过三次修改。近年来,我市形成了城镇供水为主、村级水站供水为辅的城乡一体化供水保障体系;同时,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定额用水管理制度等法规政策相继修改或者出台,现行《条例》与上位法和工作实际明显不相适应,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统筹城乡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法规。
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全民节水,条例草案从五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各类节水载体创建的指导和推进部门,同时规定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节水设施三同时”进行管理;二是规定了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节水减排、农业节水增效、城乡生活节水降损以及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履行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对居民用水和单位用水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水价制度;四是规定了单位用水定额管理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五是规定了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和水平衡测试制度。
比如,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明确指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节水设施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