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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水质保护主要做法及思考(摘要-799期)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08  浏览次数:1341
 (吴浓娣  罗 琳) 

  自通水以来,南水北调中线来水(简称南水)在北京等城市供水水源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沿线配套工程的水质保护是保障受水区供水安全的关键环节,在中线沿线各地的共同努力和大力保护下,南水水质一直稳定达标。然而随着周边经济社会环境等的变化,以及受气候水文条件以及渠道管道可能老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南水也面临着水质安全的潜在风险,如藻类含量高的影响日渐突出、上下游水质信息共享不及时、水质监测能力不平衡等加重了水质保障和应急反应的难度。在实践中,中线总干渠渠线长,沿途经过河南、河北、天津、北京四省市,分析中线沿线各省市配套工程水质保护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于进一步完善水质保护机制,保障南水的水质安全,以及保障区域水安全、支撑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一、中线沿线各省市配套工程水质保护的主要做法

  (一)划定水源保护区,强化依法保护

  按照水利部等四部委《关于划定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两侧水源保护区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市于2014年9月印发了《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北京段)用地控制及一期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定了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8年天津市划定了南水北调中线天津干线(天津段)水源保护区;2017年河北省按照要求在总干渠两侧划定了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年河南省调整完善了2010年实施的总干渠(河南段)两侧一、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保护区划更加精准,为工程安全和水体安全保障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完善制度标准,建立长效机制

  中线工程沿线省市相继出台有关制度标准和水质保护方案,均对南水北调水质保护工作有明确的要求,加强政策引领,落实保护责任,强化监督考核,高站位强化水质保护工作,形成南水北调水质保护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考核

  加强南水北调水质保护责任落实,将水质保护工作列入管理单位领导人年度考核内容,并将水质保护与相关单位年度考核、经费下拨和晋升评先结合。强化水质监测,将水质保护渗透进日常管护和督办工作中,提升水质监测实时性,对水质不达标的工程管理单位,督促限期整改。建立水利(务)、环保、卫生、水厂以及工程上下游相关单位间广泛的南水北调水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南水水质信息。

  (四)制定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围绕南水北调中线调水,沿线省市均制定有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断水应急处置方案等,全面调查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可能性,针对中高风险点和区域,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提升管控水平。强化应急处置,针对水质污染可能造成的断水完善措施和机制,实现南水和本地水的顺利切换;加强应急演练,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五)完善工程措施,加强巡查值守

  中线沿线省市配套工程大部分采用封闭式地下管涵输水,与沿线穿跨越河道、建筑物实现封闭隔离,杜绝了外部污染源进入水体。组建专门巡查或执法队伍,开展水质常态化巡查,及时制止危害水质安全的行为。

  (六)严密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受控

  北京市明确了水质监测责任单位,组建了专门的水质监测队伍,打造了“1个中心、19个站、23个面”的输水沿线全覆盖监测网络体系,确保从源头到龙头的水质安全。天津市南水水质每月监测,汛期加密监测(每旬),每年开展1次全项(109项指标)监测。河北省建立了水质监测系统,在重点部位增设了在线自动检测。

  二、水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水生态健康风险依然存在

  目前,在藻类控制方面仍缺乏有效的技术措施。藻类在水流缓速区淤积,清淤较为困难,难以打捞且成本很高,给配套工程水质安全和工程运行带来压力和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依然存在,一些南方特有水生生物可能随南水进入沿线地区,需长时间持续监测和研究。

  (二)水质监测和保护能力仍需提升

  一些省市南水北调水质监测中心成立时间短,技术队伍新,科研能力和相关经验需不断提高;一些工程管理单位缺乏必要的水质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对水质突发事件的判断和初期应对能力较弱;沿线省市尚未建立实时的水质信息共享机制,另外南水北调中线沿线缺少调蓄水库、部分地区用水管网配套建设滞后,发生水质突发事件时,留出的应急反应时间较短,对南水北调水质突发时间应急处置和水质保护是巨大的挑战。

  (三)水质保护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机构改革后,南水北调工程区水质保护职责划给生态环境部门,水行政管理部门亟需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南水北调水质保护协同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并推进配套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法律法规引导需进一步加强

  《水污染防治法》缺乏对跨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信息共享、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规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未对沿线各省市在中线水源地环境信息共享方面的职责进行规定。建立中线水质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沿线各省市人民政府都应参与。此外,我国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中,对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未作规定,不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公益组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监督作用。

  三、对南水北调配套工程水质保护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水质保护责任机制;

  (二)建立水质应急处置协作机制;

  (三)提升水质统一监测管理能力;

  (四)加强南水藻类的防控;

  (五)关注水生态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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