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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利行业最新政策简要解读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8  来源:北大纵横  浏览次数:3788
 水是一切生命的源泉,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最为必不可少的资源性物质。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水利的内涵和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诸如防洪、排水、灌溉、水道、给水、污渠等传统概念以及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环境水利等新兴概念都被纳入到现代水利的基本含义中。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和资源性行业,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我国水利行业开展迈入了高质量、高效益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一系列有关党和政府政策法规的不断推出,更是标志着新的一轮发展建设期的启动。在中国经济社会,国家经济政策法规及顶层规划对行业发展起着最为基础和关键作用和意义,掌握主要的相关政策法律,更有利于了解和熟悉行业发展思路和脉络,因此本文拟将以2019年为起点,国家和水利部相关部委推出的主要的最新有关水利相关政策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梳理,并简要对其背景和主要侧重点进行简要的解读分析。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修改时间:2019年5月10日

发布单位:水利部
《规定》修改前原文: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规定》修改后原文:
“第七条初步设计阶段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论证。设计单位根据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解读分析:
1.这是《暂行规定》近几年第四次修改,其中2014年8月、2016年8月、2017年12月先后进行修改过。
2.新一版《暂行规定》的修改内容不多,只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去掉了“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咨询”等内容,意图在于进一步加大项目法人的选择权力以及对等的最终责任,反映的是对我国水利工程投资建设模式的不断变革的法律认可。

二、水利部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年7月5日

发布单位:水利部
《意见》原文:
一、总体要求
(三)主要工作目标
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全面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7%;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完成“十三五”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任务。农村水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治理,防汛排涝抗旱体系不断完善。
到2022年,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防汛抗旱能力明显提升,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4亿亩,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6以上;规划期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8万平方公里。
二、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五)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扎实做好新建大型灌区、重点水源和重要蓄滞洪区建设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前期论证,加快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和环评等要件办理,及时落实项目建设条件,提前做好开工准备,确保成熟一项,开工一项,力争早开多开。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在建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推进配套工程建设,扩大农村地区受益范围,不断提升重大水利工程对农村供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三、强化农村河湖管控与水生态治理保护
(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鼓励将河长湖长体系延伸至村一级。划定河湖管控范围,建立河湖岸线分区管理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河湖空间开发利用行为。2020年底基本完成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
四、深化农村水利改革
(十六)深化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水利设施清产核资,把相关水利设施量化为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资产,转化为村级组织和农民群众股权,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分享相关农村产业发展增值受益。抓住界定工程产权、规范管护组织、明确管护责任、建立运行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完善监督考核等关键环节,完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机制,探索“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的运管模式,完善政府补贴、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机制,培育专业化水利工程养护公司、水利合作社、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社会化管理服务主体,到2022年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农村水利管理机制。
(十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建立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提高农民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抓好华北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试点范围内的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把改革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压采评估的硬指标。
解读分析:
1.《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所明确的乡村振兴水利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而出台的行业类专项指导意见。
2.《意见》主要围绕着农村饮水安全及农村水环境、河湖整治等重大主题进行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以及2022年的总体工作目标,其指标包括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农村集中供水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等方面。
3.《意见》在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方面,主要瞄准大型灌区、重点水源工程,包括前期论证、开工保障等环节应加快做好各项工作,强化农村供水安全的保障能力。
4.《意见》提出鼓励将河长湖长体系由县一级延伸至村一级,并清晰划定河湖管控范围,实现了对水利基本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
5.《意见》在深化农村水利改革方面进行了三方面的要求,一是强调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与管理体制改革,要实现水利设施与农民致富联系起来,通过资产纽带、股权形式、责任机制提升其主动性积极性;二是探索“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的项目运管模式,通过市场化手段提升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三是通过实时水价改革,加强水价形成机制和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的融合,提高农民有偿用水意识和节水积极性。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修订时间:2019年11月20日
发布单位:水利部
《办法》原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评价标准指标包括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静态指标按照本办法附件1至附件8执行,动态指标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综合评分的方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和C三等五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得分X分别为:

AAA级:90分≤X≤100分,信用很好;

AA级:80分≤X<0分,信用良好;

A级:70分≤X<80分,信用较好;

B级:60分≤X<70分,信用一般;

C级:X<60分,信用较差。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机构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时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动态量化扣分,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满或有关部门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予以撤销后,由信用评价机构取消相应扣分,动态核定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信用等级。在“黑名单”公开期限内,不受理其信用评价申请。
解读分析:
1.新一版的《部分》主要是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而进行修订。
2. 《办法》规定了信用评价标准,包括静态和动态指标。第七条静态指标主要包括综合素质(经营规模、经营年限、人员素质、)、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发展能力)、管理水平(制度建设、人力资源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社会责任、创新能力)、信用记录(近3年企业荣誉、近3年社会信用)、市场行为(近3年市场监管、近3年履约行为)等方面,分别按照相应标准予以打分。
3.《办法》第七条动态指标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量化计分管理,主要包括责任追究扣分(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扣分(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以及司法判决扣分(免于刑事处罚、受到刑事处罚)。
4.《办法》确定了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处罚机制,实施一票否决制。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27日
发布单位:水利部
《办法》原文:
二、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三)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协商组建项目法人。社会资本方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社会资本方组建项目法人,但组建方案需按照国家关于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明确项目法人组建主体,提出建设期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其他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层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确定。其中,新建库容10 亿立方米以上或坝高大于70 米的水库、跨地级市的大型引调水工程,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工程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由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项目法人,也可分区域由所在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分别组建项目法人。分区域组建项目法人的,工程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加强对各区域项目法人的组织协调。
(五)鼓励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建常设专职机构,履行项目法人职责,集中承担辖区内政府出资的水利工程建设。
(六)积极推行按照建设运行管理一体化原则组建项目法人。对已有工程实施改、扩建或除险加固的项目,可以以已有的运行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七)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三、明确项目法人职责
(八)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 组织开展或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报批等相关工作。
2.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任免其管理、技术及财务等重要岗位负责人。
4. 负责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开工备案手续。
5. 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建设其他外部条件落实等工作。
6. 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和材料、设备等组织招标或采购,签订并严格履行有关合同。
7. 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的审查或审核与报批工作。
8. 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和参建单位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资金支付、合同履约、农民工工资保障以及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等情况。
9. 负责组织设计交底工作,组织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10. 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预算,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
11. 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上报在建工程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2. 组织或参与工程及有关专项验收工作。
13. 负责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做好资产移交相关工作。
14. 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 负责开展项目信息管理和参建各方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
(九)项目法人组建单位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的职责和权限,对项目法人履行职责予以充分授权,保障项目法人依法实施建设管理工作的自主权。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选择参建单位,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安全和资金进行管理。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工程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工程建设地方资金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事项,为项目法人履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十五)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合理划分标段,避免标段划分过细过小。禁止唯最低价中标等不合理的招标采购行为,择优选择综合实力强、信誉良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参建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推行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精简管理环节。对于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要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变更管理,强化合同管理和风险管控,确保质量安全标准不降低,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安全。
解读分析:
1.《意见》是为进一步贯彻水利部“强监管、补短板”的要求,从规范项目法人组建、明确项目法人职责、保障项目法人履职能力、切实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加强项目法人监督管理等五方面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管理做出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2. 项目法人组建方面,明确了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及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三种情况下不同的组建方式,但无论何种方式都要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同意,同时政府及相关组成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和行政职责。《意见》特别强调了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及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这些要求进一步捋清了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规范、审批、监管、评价的职责定位。
3. 项目法人职责方面,明确了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四方面负首要责任,并细化了其15条具体职责。
4.其他方面,主要包括应具备的5项基本条件、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以及质量安全计划执行等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考核机制、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发布单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办法》中相关水利条款原文: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解读分析:
1.《长江保护法》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是自202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长江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水源地、生态宝库和重要的黄金水道,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制定长江保护法,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与未来。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保护法》主要包括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基本制度和措施等方面,具体涵盖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
2. 党和国家在近年来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做出了总体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了两次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政策层面也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长江及长江经济带的重要政策规划等文件,包括《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年)》、《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等。上述精神确定了长江经济带发展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这为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确立了原则、作出了定位。
3. 国家设立长江流域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同时国家将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水量分配、生态用水及自然保护地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4. 在主要保护措施方面,《长江保护法》提出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之前相关政策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等。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6日
发布单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
《纲要》中相关水利条款原文:
第十四章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第二节 拓展投资空间
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率,保持投资合理增长。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共卫生、物资储备、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推动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推进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面向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川藏铁路、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水网、雅鲁藏布江下游水电开发、星际探测、北斗产业化等重大工程,推进重大科研设施、重大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送电输气、沿边沿江沿海交通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健全项目谋划、储备、推进机制,加大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力度,加快投资项目落地见效。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第四节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加强跨行政区河流水系治理保护和骨干工程建设,强化大中小微水利设施协调配套,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坚持节水优先,完善水资源配置体系,建设水资源配置骨干项目,加强重点水源和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实施防洪提升工程,解决防汛薄弱环节,加快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水源涵养区保护修复,加大重点河湖保护和综合治理力度,恢复水清岸绿的水生态体系。
第二十三章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一节 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和精细化管理,建设节水灌溉骨干工程,同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
第二十四章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第二节 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
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和乡镇服务农民功能。健全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机制,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向郊区乡村和规模较大中心镇延伸,完善乡村水、电、路、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物流等基础设施,提升农房建设质量。
乡村基础设施
…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程建设,…
第三十七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和稳定性,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
第一节 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
加强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加强重要生态廊道建设和保护。全面加强天然林和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
第三十八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五节 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动工业污染源限期达标排放,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完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章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第一节 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单位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
解读分析:
1.《规划纲要》是我们政府出台的级别最高的十四五规划文件,也是全国经济社会、各行业等十四五专项规划的基础性、总纲性规划,是十四五规划“1+N”体系中的“1”。《规划纲要》也包括了对水利行业的具体内容要求,是国家编制水利类十四五发展规划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主线。
2.在《规划纲要》中,有关水利行业投资,提出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农业农村、防灾减灾、民生保障等领域短板,推进既促消费惠民生又调结构增后劲的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以及实施国家水网,推进重大引调水、防洪减灾等一批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纲要》突出明确了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是十四五时期重点任务之一,应以重大引调水工程和骨干输配水通道为基础建设国家水网,从而全面增强我国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4. 在《规划纲要》中,有关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形成市场主导的投资内生增长机制。
5.《规划纲要》在农业、乡村建设、生态系统建设、环境改善、绿色发展方式转型等多方面,提出了有关水利发展要求。主要包括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建设节水灌溉骨干工程,同步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推进农村水源保护和供水保障工程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长江、黄河等和重要湖泊湿地生态保护治理,湿地保护率提高到55%;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诸如排污许可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强化河长制湖长制等。

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年1月4日
发布单位: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
《意见》中相关水利条款原文: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基础设施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农村生活设施便利化初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应保障更加有力,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基本形成,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十二)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十年禁渔令有效落实,做好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进荒漠化、石漠化、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地下水保护与超采治理。实施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强化河湖长制。
四、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十五)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着力推进往村覆盖、往户延伸。…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完善农村水价水费形成机制和工程长效运营机制。
解读分析:
1. 《意见》是作为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核心内容出台的,是我国自2000年以来第18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意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项重大任务。
2.《意见》在水利建设方面,主要提出了聚焦乡村发展,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推动城乡供水一体化进程,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加强中小型水库等稳定水源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到2025 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等内容。

八、“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
《规划》中相关水利条款原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为目标,以农业、工业和城镇生活节水以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为重点,以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为抓手,以节水科技创新和市场机制改革为动力,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以水定需、节水优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
夯实基础、重点突破。推进节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节水监管能力,补齐短板弱项,实施重大节水控水工程。聚焦重点领域,服务区域重大战略,以节约用水扩大发展空间。
分类施策、落实责任。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因地制宜确定节水任务措施。压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制度创新、科技引领。健全法规标准,完善市场机制,强化政策激励,不断增强全社会节水内生动力。强化科技支撑,促进节水技术装备研发和产业化,推广节水产品,培育节水产业。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大幅提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指标

2025年

用水总量(亿立方米)

<6400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率(%)

16.0左右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率(%)

16.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8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9.0


到 2035 年,人水关系和谐,节水意识深入人心,节水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 7000 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建成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节水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水资源利用与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协调发展的现代化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二)强化刚性约束
3.坚持以水定需。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条件,建立分区水资源管控体系。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加快形成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发展格局。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开展水资源论证,实施规划与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坚决遏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发布超载地区名录,暂停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取水许可,组织地方政府限期治理。
4.健全约束指标体系。完善用水定额体系,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省级用水定额,强化用水定额在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节水评价、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水载体建设、考核监督等方面的约束作用。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探索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地表和地下水源。
推进跨行政区域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明确各行政区水量分配份额、省界和其他重要控制断面下泄水量和流量控制指标,作为各地区地表水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双控指标体系,制订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与保护方案,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三)补齐设施短板。
6.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开展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完善渠首工程和骨干工程体系,加固改造或衬砌干支渠道,有条件的灌区推广管道输水。统筹规划、同步实施高效节水灌溉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力度。在干旱缺水地区,积极推进设施农业和农田集雨设施建设。
7.实施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工程。老城区结合更新改造,抓紧补齐供水管网短板,新城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供水管网。按需选择分区计量实施路线,建设分区计量工程,逐步实现供水管网的网格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推进管网改造、供水管网压力调控工程。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城市要进一步降低漏损率,未达到一级评定标准的城市要将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到一级评定标准以内。
(四)强化科技支撑。
10.加强重大技术研发。将节水基础研究和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等。围绕用水精准计量、水资源高效循环利用、节水灌溉控制、管网漏损监测智能化、管网运行维护数字化、污水资源化利用、海水淡化利用等领域,开展节水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发。加强大数据、云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节水技术、管理及产品深度融合。结合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加强节水领域高水平、高层次科技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高校节水相关人才培养,做好人才储备。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节水技术“引进来”、“走出去”。
(五)健全市场机制。
12.完善水价机制。建立健全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补偿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方面的作用。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稳步扩大改革范围,以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的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高标准农田和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为重点,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工程建设和管护机制、用水管理机制等。合理制定农业水价,逐步实现水价不低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适度拉大阶梯价格级差。科学制定用水定额,有序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放开再生水、海水淡化水政府定价,推进按照优质优价原则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公共生态环境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与沿海地区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15.推广节水灌溉。持续推进骨干灌排设施提档升级,提高工程输配水利用效率。分区域规模化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灌溉试验和农田土壤墒情监测,推进农业节水技术、产品、设备使用示范基地建设。加快选育推广抗旱抗逆等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行旱作节水灌溉,大力推广蓄水保墒、集雨补灌、测墒节灌、土壤深松、新型保水剂、全生物降解地膜等旱作农业节水技术。摸清机井底数,建立台账,严格地下水取水计量管理。“十四五”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 0.6 亿亩,创建 200 个节水型灌区,到 2025 年,全国建成高标准农田 10.75 亿亩。
17.推进农村生活节水。结合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村集中供水管网节水改造,配备安装计量设施,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生物+生态”等易维护、低成本、低能耗污水处理技术,鼓励农村污水就地就近处理回用。
专栏 1 农业农村节水重点工程
1.大型灌区现代化改造。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实现灌溉保证率达到设计水平,骨干灌排设施完好率达到 90%以上。在黄河流域重点推进上游甘肃干流提灌区和宁蒙引黄灌区、中游汾渭灌区、下游引黄灌区节水改造,强化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
2.实施节水灌溉工程。以粮食主产区、生态环境脆弱区、水资源开发过度区等地区为重点,推进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3.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实施中型灌区实施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推动补齐节水工程设施短板弱项。
(四)非常规水源利用。
24.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将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雨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逐年扩大利用规模和比例。缺水地区严格控制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源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高耗水行业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 2025 年,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 170 亿立方米。
解读分析:
1. 近年来,我国水安全已全面亮起红灯,部分区域已出现水危机,水已经成为了我国严重短缺的产品,成了制约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严重安全问题。为此,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两次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明确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思路,统筹做好水灾害防治、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治理。为进一步贯彻上述工作思路,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制定发布了此项规划。
2. 首先,《规划》明确提出了总体思路和工作原则,即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合理规划人口、城市和产业发展。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推进节水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重大节水控水工程等。
3.其次,《规划》提出了到2025年、2035年的节水目标,即基本补齐节约用水基础设施短板和监管能力弱项,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并确定了用水总量控制等五项指标,其中用水总量(亿立方米)<6400;以及2035年的节水目标,其中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 7000 亿立方米以内,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4.其次,《规划》就“提意识、严约束、补短板、强科技、健机制”等五个方面部署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主要包括健全约束指标体系、推进农业节水设施建设、加强重大技术研发、完善水价机制等。
5.最后,《规划》聚焦农业农村、工业、城镇、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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