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山忠指出,《条例》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地下水超采、污染两大突出问题,规定了针对性的制度措施,标志着地下水迈入依法严格管理的新阶段,是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强化体制机制法治管理”的重要举措。
魏山忠强调,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一要加强地下水节约和保护,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强化地下水分区管控,做好地下水需求管理,加强地下水保护,落实地下水储备制度。二要大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依法严控地下水开发强度,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多渠道增加水源补给,实施超采区地下水回补,逐步实现采补平衡,复苏生态环境。三要加快地下水监测站建设,特别要完善地下水涵养区、超采区、生态脆弱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污染严重区等重点区域监测站网,进一步加强规模以上地下水取水户计量监控,为地下水管理提供基础支持。四要做好地下水资源评价工作和保护利用规划,强化规划引领和约束作用。
魏山忠要求,《条例》作为我国首部地下水管理行政法规,各单位要组织好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严格地下水取用水监管,加大执法力度,用法治力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水利部相关司局、直属单位,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负责同志参加会议。水资源管理司、水文司,海河水利委员会,黑龙江、内蒙古、河北、陕西、江苏水利厅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