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日从海口市水务局获悉,该局近日制定《海口市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海口市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二次供水设施专项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意见》明确,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是指《意见》施行之日起申报审批建设、已批准待建设、在建设和已完工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市政供水管网驳接点起,至住宅小区住户入户水管前生活用水设施和小区范围内非生活用水水表前的供水设施,不含消防用水设施。
《意见》规定,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纳入联合图审,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规范标准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意见。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如确需修改的应重新提交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意见》明确指出,贸易结算水表,选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智能远传水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意见》还指出,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应当委托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用水,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与供水企业签订《供用水合同》和《生活二次供水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