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福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记者了解到,福州市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的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据了解,水资源管理包含地表水和地下水。按照规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需经申请并依法审批发证。分级审批权限严格执行《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地下水开采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开采总量要求,调整井点布局和控制取水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发展节约型工农业、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公共机构、社区等,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据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加强对节约、保护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