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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从市政消火栓取水用?《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明起实施,来看看你违反规定没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4  来源:贵州日报  浏览次数:1292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提高用水效率,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贵州颁布的首个节约用水地方性法规,共有六章四十三条,将在“节水优先”新时代治水思路下,为保护水生态、破解水问题、保障水安全进一步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明确了“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为规范和引导社会大众改变传统粗放的用水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条例》明确,贵州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节水“三同时”——新、改、扩建项目须配建节水设施。《条例》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条例》首次在贵州省地方性法规中明确:“除消防等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为推动节水市场化,《条例》明确,鼓励和支持从事节约用水服务的机构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通过提供节水评估、融资、改造、管理等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方式获得合理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规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根据本省实际,在保障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明确要求价格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居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立动态调整和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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