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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的通知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9  浏览次数:816

 
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发改投资[2015]2266号),在山东济南、江苏南京、辽宁抚顺、湖北武汉、广东广州、四川绵阳、陕西西安、新疆乌鲁木齐8个城市建立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为加强国家应急供水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的安全使用、日常养护等,提高城镇供水应急救援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地区国家应急供水救援中心的相关建设单位及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加快建设进度,按时保质完成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
 附件:国家供水应急救援能力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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