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1月起施行。《条例》对集中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水的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明确规范,进一步保障全区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水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从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应急管理、卫生监督监测、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区范围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卫生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条例》明确,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保证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贮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之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调研员 武占强
这次条例里重点加强了对二次供水严格的监管,规定二次供水贮水设施每半年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要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同时为了保证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还增加了就是对业主委员会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的内容。
同时,《条例》对管道直饮水和现制现售水这类新的供水方式也作出了明确规范。《条例》规定,管道直饮水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向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其水处理工艺流程、技术、设备应符合水源水质要求,配备相应的水质净化消毒设施,供水管网为全程循环管道,每天定时循环,回水经消毒处理后方能进入循环管道。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应配备水质检测人员和设备,按照规定频次和项目进行水质检测,每半年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