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江苏省长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在加大空间保护、治污减排、生态修复力度上提出更严格的管控措施,推动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方案》明确,到今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全省设区市及太湖流域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沿江8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考断面比例达71.9%,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8%。今年底,基本建成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对沿江1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2020年底前全部退出或搬迁,到2020年底,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
到2020年底,苏南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和厕所粪污治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个全覆盖,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有序开展;苏中、苏北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覆盖。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
《方案》要求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
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能弥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水体〔2018〕18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24号)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及太湖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长江干流、太湖为重点,加快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治理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长江干流及太湖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Ⅴ类,全省设区市及太湖流域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沿江八市)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国考断面比例达到71.9%,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8%。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守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线。原则上在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无法清退的要制定并采取补救措施,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