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辽宁省内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供水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应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近日,《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损坏水表按前12个月均值算水量 《办法》明确,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供水设施(含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用户负责维护。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12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城市居民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应当计入供水单位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用户可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 供水单位应当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用户有权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居民住宅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水质 《办法》提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和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应当移交供水单位,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同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每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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