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办规〔20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2月13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意义
为妥善处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城9区)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区或超出事发地区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时,优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并注重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公共安全管理原理和危机处置方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2.预防为主。把积极预防作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应急体系,及时准确提供预警信息,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尽一切可能防止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坚持依法行政,逐步推进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政府部门、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行动,明确各相关部门、供水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紧急情况下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确保责任单位、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预案规定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关责任。
4.分级管理。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较大及以上级别的供水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各区政府及各供水企业全权负责。
5.整合资源。按照创建节约型社会要求,整合现有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等信息系统,建立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科学有效的防范体系;整合现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组织网络,建立统一、科学、高效的指挥体系;整合现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6.科学应对。在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时,要本着科学态度,尊重客观规律,遵循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原则科学决策。要加强保障供水安全技术的研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设备,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平战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全面防范、及时响应”的要求,坚持平时演练与应急实战相结合,通过平时预防和演练,为应对各类供水突发事件提供经验,确保事发时能够快速反应并有效处置。
8.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形成公众参与机制。充分依靠群众,尊重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需要发动和组织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前的防范、发生时的处置和发生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9.快速高效。发生重特大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城市正常供水时,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应迅速反应,立即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事件对社会经济和稳定造成的影响。
二、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结合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系统实际情况,将供水突发事件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全市大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严重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200万人以上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的;城市供水水源大范围受到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制品或致病微生物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导致全市性水厂停产,受影响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0%。
(二)重大供水突发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重大供水突发事件:
全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100—200万人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的;城市供水水源遭受大面积污染,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断,受影响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100%。
(三)较大供水突发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较大供水突发事件:
城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30—100万人连续停水72小时以上不能恢复的;城市供水水源受到污染,水源毒理学指标、放射性指标超标,现有强化常规处理工艺不能保证出厂水达到标准要求,受影响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50%。
(四)一般供水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一般供水突发事件:
城市部分供水设施遭受外力破坏(地震、战争、洪涝、恐怖袭击等)或因自身原因发生故障,造成10—30万人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的;由于水源水质突发性变化,采用现有净水工艺暂时不能有效解决,导致相关指标超过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受影响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20%。
(五)其他事件
对未达到Ⅳ级划分标准的供水行业突发事件,按一般报修处理。各区政府、各供水企业可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进行临时处置。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及职责
1.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1)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2)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市卫生计生委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及哈供水集团董事长担任。
(3)成员:由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委、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住房局、市民政局、市外侨办、市政府新闻办、哈尔滨海事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道里、道外、平房、香坊、南岗、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五常市政府,哈供水集团、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
2.机构职责
(1)负责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制定本市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和协调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各区政府、哈供水集团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4)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1.机构组成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市供水应急办)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本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机构职责
(1)组织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区政府及各供水企业编制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演练工作;
(3)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负责汇总事件发生情况,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建议;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指导各区、哈供水集团等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供水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接收、传递、通报、报告;
(5)负责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需要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6)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共享。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住建委:负责市供水应急办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和人员救治、疾病控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好水质卫生学指标监测。
3.市环保局:负责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负责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4.市水务局:负责磨盘山水库枢纽工程供水设施相关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城市主水源因突发事件影响正常供水时,负责指导各自备水源的应急启动。负责指导各自备水源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5.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媒体及时报道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危机心理干预。加强网上供水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
6.市发改委: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稳定物价、水价。
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瓶装水、桶装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8.市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组织人员疏散等工作,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开辟绿色救援通道。发生刑事案件破坏供水设施时,负责水质毒理性分析和案件侦破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和拨付。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输组织工作,为撤离危险区域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
11.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各通信公司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2.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做好因人防工程导致的供水突发事件相关抢险工作。
13.哈尔滨海事局:负责组织做好因船舶污染水域导致的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污染物围控清除及应急反应人员培训等工作。
14.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道路抢修与恢复工作。
15.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做好引发供水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应急物资准备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
17.市信访局:负责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安抚工作。
18.市住房局:负责冬季供暖期应急用水储备。负责职能范围内二次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19、市民政局:负责应急物资调配及组织、协调群众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20.市外侨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国际沟通与协作事务。
21.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灭火、防爆、防化等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送水服务。
22.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4城区要分别成立本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急处置机构应以各区供水企业为主体,负责制定本地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本地区IV级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IV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
23.哈供水集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科学制定供水企业应急抢险预案,健全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储备、维护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配备必要的仪器检测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采取防污染危害等先期处理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临时供水工作。
由哈供水集团负责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区等5城区范围内IV级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和IV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任务。事发地区政府要在配合哈供水集团完成相应处置工作的同时,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的属地维稳和保障工作。
24.五常市政府:负责磨盘山水库供水突发事件地方善后处理工作。
25.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时的电力供应,保证应急水厂、供水设备的电力供应,发生供水管道爆漏时做好供电设施的保护工作。
26.各通信公司哈尔滨分公司:负责抢险救援工作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
(四)专家组及职责
1.专家组组成
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和应急救援方面专家组成。
2.专家组职责
(1)参与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织的专题研究等相关活动;
(2)研究分析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理提供指导、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理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4)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5)对供水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五)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1.现场指挥部组成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严重情况和抢险需要,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确定。
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研究救援方案,制定救援措施并组织实施。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组织有关部门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现场指挥部尚未成立时,由事件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或事发单位负责人组织先期处置。
四、监测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第一时间对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和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作出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
(二)预警
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建立预警系统,对城市供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系统的组成
(1)水源水质预警
环保部门根据城市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对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并在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状况时发出警报,之后进行连续监测和加密监测,直至水质消除异常、警报解除为止。
(2)水源水量预警
水务部门组织、指导、监测城市供水水源的水量信息,并在水量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3)供水系统预警
哈供水集团及各区政府所属供水企业通过对城市供水工程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的实时监测及对运行信息的实时查询,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发出警报。
2.预警条件
如遇以下情况并可能危及供水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1)供水水源遭到严重污染或水质恶化;
(2)供水水源流量严重不足;
(3)供水管道爆漏造成危害;
(4)供电系统故障;
(5)供水生产工艺所需原材料发生短缺;
(6)洪水、冰冻等自然灾害;
(7)其他原因可能造成供水危害的。
3.预警级别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对应供水突发事件级别,预警级别由低至高划分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
预警级别由市供水应急办、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供水企业,根据各自分预案及专项预案确定的预警级别提出预警建议,及时上报。Ⅳ级预警由市供水应急办批准,Ⅲ级及以上级别预警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4.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包括: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5.预警发布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核准后负责发布;一般(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由各区政府、哈供水集团进行应对处置,并将预警请示报市供水应急办核准后发布。
6.预警措施
(1)Ⅳ级警报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区政府、供水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① 立即启动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
② 发布预警公告;
③ 责令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④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进行管理;
⑥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预警,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并公布咨询电话。
(2)Ⅲ级及以上警报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及以上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①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预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⑤ 及时向社会发布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 转移、疏散相关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活动;
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7.预警信息调整、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机构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信息机构应当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五、应急处置
(一)预案启动
1.Ⅲ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
市政府领导本市应急救援工作。由市供水应急办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市政府。
2.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由各区政府或哈供水集团领导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救援工作。在超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供水应急办提出请求,市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业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并统筹处理相关应急工作。
(二)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政府、哈供水集团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依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市供水应急办报告。
(三)应急响应
1.响应机制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2.响应程序
(1)I级、Ⅱ级响应:
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启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调动全市应急资源全力展开救援,并根据情况向国家或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接受指挥调动。
(2)Ⅲ级响应:
市供水应急办接到较大(Ⅲ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立即向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建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市供水应急办建议,及时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供水企业和专家组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
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和供水企业按各自职责分工,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启动本企业、本地区相关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政府、哈供水集团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3.响应的升、降级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防处置效果,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市供水应急办建议,及时提升或降低响应级别。
4.响应措施
(1)水源地污染的应急处理
发生水源地污染事件的,供水企业得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同级环保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保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水源水质监测,尽快查明水源地污染物的性质、污染范围及污染物在水体中运动方向,及时切断污染源,提出处置建议,并将污染情况及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指导、协助供水企业应急调整生产工艺,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水源地来水量不足的应急处理
发生水源地来水量不足事件的,供水企业得到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水务部门根据磨盘山水库水量启动磨盘山水库调度应急预案;供水企业根据需要,按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启动松平应急输水管线系统进行水量调配。同时视情况启动应急地下水源井,并将事件情况及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协调邻近地区瓶装水、桶装水等物资,保证居民基本用水需求。
(3)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市政公共供水的应急处置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市政公共供水,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发生重大故障、供水管道发生重大爆管事件等的,事发地区政府或哈供水集团应针对不同供水突发事件类型,立即启动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组织专家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调各部门救援力量,并紧急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各种抢险物资和设备,指导、帮助供水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接到报险后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管网爆、漏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区政府应做好供水抢修涉及占挖道路、绿地等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供水企业及时抢修爆、漏管道,同时要做好所属地区市民的安全稳定和解释工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本着“优先确保市民饮用水供应,其次解决一般用水”的原则,组织送水车,集中向局部停水或低水压地区市民供水,或开启消防栓向低水压区市民供水;当发生大面积停水或低水压地区用水困难时,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可调用消防车、环卫洒水车,集中组织向该地区送水,同时组织征调桶装水、瓶装水,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向居民发放。
5.信息报告与处理
(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供水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供水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供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后,各区政府、哈供水集团应立即向市供水应急办报告,市供水应急办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2)报告方式与内容
供水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32号)规定的时限要求,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事件发生后快速、及时、准确报告事件初报信息;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即上报;终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3)信息处理
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后,市供水应急办应初步判定事件类型和级别,并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供水突发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相关部门将信息汇总上报。
6.指挥和协调
(1)协调机制
I、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供水应急办具体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支援或保障,各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救援。
Ⅳ级应急响应时,市供水应急办根据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与事发地政府和哈供水集团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内容
协调内容主要包括:
①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② 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工作;
③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④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
⑤ 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7.信息发布
市供水应急办协调有关部门,在Ⅲ级及以上级别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对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供水突发事件应尽快报告市政府,必要时由市政府报告省政府。
(四)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应急区域人员已安全撤离、疏散;
(3)受伤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2.应急结束程序
经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宣布应急结束:
I级、Ⅱ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供水应急办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报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Ⅳ级应急响应由各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哈供水集团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经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市供水应急办。
(五)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应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和群众安抚工作;各供水企业应立即开展生产重建,尽快恢复供水。
对在事件处理过程中被临时征用的物资应进行清理和评估,并按照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供水事故造成的损坏,由造成损坏的主体给予补偿。
2.调查和总结
由各相关单位和专家成立事件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分清责任,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建议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不断完善供水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起草较大(Ⅲ级)以上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一般(Ⅳ级)供水突发事件总结报告由各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或哈供水集团负责起草,并报市供水应急办。
六、应急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经常性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应急机构及各供水企业不断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数据和通信保障
由市工信委牵头负责,各通信公司具体承担建立和完善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通讯系统,积极整合多种通讯手段,确保各级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日常机构的日常工作、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工程预警报灾通信畅通,确保供水事故现场与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应急响应期间,市供水应急办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接收上级指示和事件发生地信息;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二)应急救援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市供水应急办负责供水应急专家队伍建设,聘请设计、施工、管理、科研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对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提供技术咨询,必要时赶赴现场,提出处置方案、指导抢险工作。
各区政府及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抢险队伍。
供水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抢险队伍主要依托各供水企业及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环保、卫生计生、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建设。各供水企业要积极建设本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提高抢险装备水平,保证应急抢险行动快速、有效。
2.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物资储备库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别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供水企业建设各自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库,包括应急药品、管道管件及其他救援物资等。
各专业抢险队伍应做好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设备调用,设备产权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将设备迅速运送到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维护。
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及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拟定医疗救援保障计划,在供水突发事件出现水质污染、人员中毒、人员伤亡等情况时,负责调查水质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并根据需要协助事发地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4.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除供水、物业等单位自身原因以外的外力因素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用于工程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方面支出。
5.交通运输保障
应确保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应急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应开启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快速运送。
6.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应按照相关预案和规定,建立应急处置治安保障机制,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同时,应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建立与本地区人口密度、区域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
8.其它公共基础设施保障
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排水、供电、煤气等其他公共基础设施保障及因事件造成的废气、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三)技术保障
应充分发挥与供水安全及应急处置有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的作用,使其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保障。
七、预案管理
(一)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各区政府及供水企业应加强相关人员供水安全常识、危险化学品抢险等知识培训,提高其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措施准确到位。
2.演练
各区政府及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预案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责任与奖惩
对在全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政府职能、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城市供水系统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市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区政府及哈供水集团应当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四)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