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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16  浏览次数:894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事故分级

1.5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3.1建立备用水源

3.2开展安全检查

3.3物资储备

3.4监控机构

  3.5检测网络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情况报告

  4.3响应程序

  4.4应急支援

  4.5新闻发布

5  应急保障

  5.1指挥保障

  5.2通信保障

  5.3装备保障

  5.4培训演习

  5.5宣传教育

6  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6.2后期处置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

    7.5制定与解释

    7.6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8.1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导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8.2 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 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  目的。为做好我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置事故、排除隐患,并在必要时实施紧急支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建设厅职责,明确厅内部各相关处室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供水企业的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2.2  属地为主,统筹安排。以城市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2.3  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传染病防治法>》、《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Ⅰ级: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Ⅱ级: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30人的重大事故。

Ⅲ级: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事故。

Ⅳ级: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

1.5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Ⅰ~Ⅱ级供水系统事故(Ⅰ级事故还应根据情况按建设部制定的应急预案执行),Ⅲ级、Ⅳ级事故由所在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分级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性、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涵管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5)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水;

  (6)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传染性疾病爆发;

(7)传染性疾病爆发导致城市供水水质受到影响;战争、恐怖活动导致水厂停产、供水区域减压等;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部门职责,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处置。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设厅设立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行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  指挥小组组成与职责

  2.1.1  指挥小组的组成:

  组长:分管城市建设的厅领导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处处长

  成员:科技处处长、工程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城市规划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副处长

  指挥小组成员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处室或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

  指挥小组可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指挥小组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省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省政府应急工作方针,根据省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设厅有关处室和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与职责

2.2.1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建处。

主任:城建处处长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工程处副处长

成员: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2.2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协调各城市的供水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城市供水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以及指挥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1  城市建设处。起草防止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城市供水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水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情况;组织对事故的调查。

2.3.2  厅办公室。负责与省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确保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省政府的有关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厅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省范围供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  工程处。指导事故发生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城市供水设施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各地城市供水系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故调查与处理。

  2.3.4  计划财务处。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供水系统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

  2.3.5  城市规划处。指导事故发生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建规划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3.6  科学技术处。负责建立城市供水应急技术专家库,提出专家名单和专家工作组组成、管理意见;负责城市供水系统应急科技研究计划和成果管理。

  2.4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2.4.1  组成。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水质监测和有关专家组成。

  2.4.2  职责。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给予技术支持。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供水单位根据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供水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1  建立备用水源。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环保、卫生部门研究制定应急供水预案,确定城市供水备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报经政府批准,并切实做好备用水源的保护工作。

3.2  开展安全检查。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及重大节假日前开展安全大检查,特别是对易发事故的环节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3.3  物资储备。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供水企业针对供水的薄弱环节储备必要的物资,并确保处于随时可启用的完好状态。

3.4  监控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城市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作出报告。

  3.5  检测网络。由国家、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组成监测网络,定期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各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项目和频次实施水质检测,适时掌握供水水质动态。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  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后,应坚持“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生产和重点工业用水。必要的情况下,可采取分片分区供水或降低供水压力等措施;同时加强节水工作,暂停或减少洗车、桑拿、洗浴等特殊行业用水,暂停绿化、园林、环卫行业用水使用自来水,减少工业用水。

4.1.2  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事故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4.1.3  城市供水行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灾情严重、抢险救灾力量有限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1.4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企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预警,通知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情况报告

  4.2.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直报建设厅指挥小组,同时报设区市级供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报告程序

  (1)供水系统事故发生后,接到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的电话报告后,有关应急组织人员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人员前往现场,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本级政府、建设厅、市级及当地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建设厅、市级、当地供水事故应急组织。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通报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3响应程序

  4.3.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情况,协助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做好信息发布准备工作;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指挥小组接报后,办公室立即报告厅长、分管副厅长,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召开会议,启动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通知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4.3.3  城建处迅速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工程处、计划财务处、城市规划处根据职责分工,补充、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科技处负责与专家工作组专家建立联系;指挥小组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事故发生地情况和部门意见,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省政府汇报。

  4.3.4  指挥小组召开指挥小组成员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城市供水系统的抢修、临时供水等建议方案,应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4.4  应急支援

  4.4.1  建设厅派出现场工作组,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当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供水系统事故给予技术指导,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专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研究事故处置对策,协助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建设厅续报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县(市)供水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报告。流域发生水质污染事故的,上游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下游地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续报最新情况。

4.4.2  城市供水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通知供水影响地区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收集证据。

4.4.3  主要救援措施

(1)水源污染事故,应立即停用现有水源,及时启用备用水源。已污染水源应及时在环保、水利、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安全清排;受污染的水厂构筑物应进行清洗消毒;加强水质检测,及时了解动态。

(2)因旱情等原因造成水源取水不足时,应采取各种有效手段解决水源问题,可采取了围、堵、拦、截等措施保持水源取水,必要时启动备用水源。

(3)因洪涝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供水设施损毁,导致大面积停水事故,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或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安排应急送水车等,确保群众生活用水。

(4)因供水生产、输送过程中遭受化学、毒性、病毒等因素造成饮用水污染的,应对所发生水质事故的性质与严重性应尽早尽快的给予评估,并关停部分供水,开启各种管网末梢放水,并调配好各种管道装、拆、卸、堵所需设备随时准备调用;受污染的设施应进行清洗,加强水质化验。

(5)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5  新闻发布

  厅办公室负责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稿件的审查和新闻报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5   应急保障

  5.1  指挥保障

  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厅办公室。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市、县级供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5.2  通信保障

  5.2.1逐步建立完善以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省政府领导、市县级应急组织、供水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讯联络的需要。

  5.2.2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省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5.3 装备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省建设厅备案。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5.4 培训演习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

  5.5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单位。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水安全饮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进行。

  6  应急终止

  6.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指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指挥机构部署决定应急结束。

  6.2后期处置

  6.2.1指挥小组工作

  (1) 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6.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供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供水企业和市县级供水应急组织应向建设厅指挥小组提交书面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省建设厅及有关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原因,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水、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自建供水设施。

  7.1.2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1.3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生产、生活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7.2管理与更新

  建设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城建处召集有关处室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城建处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沟通与协调

  指挥小组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水利厅、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

  7.4奖励与责任

  建设厅对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建设厅制定并解释。

  7.6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录

  附录1、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组织体系框架

  附录2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录3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录1、                 建设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组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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