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18〕5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3日
黑龙江省城镇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保障城镇居民饮水安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三五”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开展城镇饮用水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通过“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工作路径,加快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建立数字化水务管理体系,提升供水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改善我省城镇居民饮水安全保障状况,满足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兼顾企业和居民合理利益,盘活存量,放活政策,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项目牵动,分类施策。对供水设施项目科学分类,因地制宜,实行一类一策、一企一策,对有现金流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站)类项目可采取市场化融资模式进行建设,对城镇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整合改造升级项目可以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建设。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以老旧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为重点,消除因老旧管网渗漏、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缺位导致的城镇供水二次污染风险;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进水源、供水厂、供水管网等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水质保障能力。
改革创新,激发活力。创新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加快推进我省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提升城镇供水公用产品的供给质量。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供水普及率分别达到97.5%、97.8%、98%和83%、84%、85%以上;年度供水管网漏损率分别控制在20%、15%、10%以内。到2020年底,县级以上城镇全部实现24小时连续供水,县级及以上城镇供水出厂水水质合格率全部达到国家106项标准。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供水专项规划编制。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编制完成《黑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库(2018—2020年)》《全省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规划(2018—2020年)》,为全省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供项目支撑,明确以PPP模式建设运营项目。各地要按照三年行动任务目标安排,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镇供水项目建设实施规划(2018—2020年)》和《城市二次供水整合改造实施计划(2018—2020)》,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实施计划的编制工作,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强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地方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水源安全状况信息要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城镇供水水源和供水厂建设。全省计划新建改造水源和供水厂项目86个,其中2018年、2019年每年完成项目15个,到2020年底完成全部项目建设任务,新建供水规模200万吨/日,改造供水规模80万吨/日。
(四)实施城镇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三年计划新建改造城镇老旧供水管网2000公里,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新建改造老旧供水管网300公里、1200公里和500公里,大幅降低市政供水管网漏损率,解决因老旧破损供水管网产生的水质污染问题。从2019年开始,率先启动我省13个中心城市建成区内老旧散小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网的整合,有条件的县(市)可同步启动,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及在线水质监测设备配建。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完善价格机制,到2020年基本形成全省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标准化建设、专业化管理、一体化运营的新模式,基本建立由城市供水单位统建统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及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消除城镇供水二次污染隐患。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黑河等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适当选择景区、机场、车站、学校、政务服务中心、高档小区等场所配建直饮水设施,满足游客及市民安全、便捷的饮水需要。
(五)加强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城镇供水单位要在2018年底前,建立具备10项日检能力的化验室,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市县水厂化验室要同时具备铁、锰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地级城市要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具备42项月检能力的检测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取得省级水质监测资质。哈尔滨市、大庆市两个国家级水质监测站在具备106项检测能力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提高检测效率,为全省水质督察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城市政府要将负责水质监测工作的疾控中心纳入建设投入范畴,提升本地饮用水质卫生监测能力,严格按照国家地下水源和地表水源饮用水水质检测频次和指标实施检测,并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向社会公布。省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各地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和公布各类违法问题。
(六)加强城镇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厂运行投药、消毒、应急抢险等关键环节的管理,保证供水水质安全生产。进一步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量化质量控制点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严格供水水质监测,提高供水运行规范化管理水平,增强供水设施安全防范能力,做好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各地政府要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镇供水行业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对供水厂、管网维护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监管,在水质管理、供水服务、应急管理、净水设施、清洗消毒和管网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应严格实施城镇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强化供水单位卫生监督,依法查处供水单位违法行为。各地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城镇供水单位水质达标情况、社会服务质量、市场化模式运营履约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供水单位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处理。
(七)加强城镇供水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供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各环节在线监测技术设备,初步建立具备水质、水量、水压、能耗数据及供水设备运行情况收集、报送能力的供水数字化平台。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功能,增强城镇供水调度能力,优化城镇供水资源配置,提升城镇供水运行效能,降低城镇供水管理成本。完善计量设施配置,建立并完善管网管理档案,逐步搭建GIS管网信息平台,实现管网运行压力、流量、水质数据采集的数字化,使城镇供水调度更加科学合理。
(八)大力推进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各地要对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加快转企改制,按照国家和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和市政设施市场化政策要求,在2018年底前完成转企调查摸底工作,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确保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单位转制工作。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供水水质提升三年行动责任体系,市县政府负主体责任,供水单位负项目实施责任,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城镇政府要把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部门之间联动抓,结合任务目标对标对表,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三年行动方案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影响城镇供水水质、饮用水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督考核,考核结果要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卫生计生、水利、物价监管、质监、公安、编制、人社、金融等相关部门结合职能做好项目建设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和争取、资金投入及监管、建设用地审批、水质监管、水价政策落实、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和取水许可指导监督、省级水质监测网资质认定、供水设施物防和技防设施指导、城镇供水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人员安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等监督指导及配合工作。
(二)加快项目推进。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有关市县,各地根据本地目标任务,抓紧安排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环保、用地等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审批,对经审核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抓紧落实招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等配套工作,保证项目按计划落地,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开工建设。
(三)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引导、财政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新机制,以市场化模式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城镇既有供水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做好创新金融工具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保函业务等方面提供融资服务。创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方式,积极探索发行项目收益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和政府投资建设管网折价入股供水单位经营的新模式,解决城镇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债券资金要向城镇供水项目倾斜。
(四)完善价格机制。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全面落实城镇供水阶梯水价制度,加快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和补偿机制,稳定民间投资合理收益预期。逐步将二次供水收费并入城镇供水价格。建立健全节水价格机制,按照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快推进水价改革。设市城市要全面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建立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县政府要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对超采地区和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加倍征收水资源费。
(五)强化督查问责。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和达标运行的促进作用,将城镇供水水质提升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督查事项,适时对下级政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省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供水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将严重失职失责问题线索移交省纪委监委核查问责。
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依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也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法治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全民化参与”为路径,全面提升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建设。科学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及收集转运设施,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有序推进项目建设。鼓励跨行政区域联建共享处理设施,有效破解垃圾处理“邻避”问题。
(二)因地制宜、合理分类。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等方面实际情况,坚持以末端处理方式决定前端分类模式,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合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易到难,稳步推进。
(三)完善机制、多元融资。加快完善生活垃圾收费和设施建设运行的投资回报机制,有效实施绩效考核和按效付费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采取PPP模式吸引各类专业化企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带动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标准,健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生活垃圾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民主化。
三、总体目标
到2018年、2019年、2020年底,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等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0%、95%、100%;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分别达到5%、15%、35%以上,基本建立餐厨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其他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87%、91%、95%和65%、75%、80%以上。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比重达到50%以上。
四、工作任务
(一)项目规划编制工程。编制完成《全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2018—2020年)》《全省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PPP项目规划(2018—2020年)》《黑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各地政府立足本地生活垃圾产生量、分布情况、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以及本地区农村垃圾转运和处理需要,统筹规划垃圾处理及收集转运设施项目布局,于2018年10月底编制完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同时将本地(含所辖县、区)拟于2020年、2030年前计划开工建设的焚烧处理项目基本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和省住建厅。各市(地)政府(行署)积极开展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规划,抓住国家加快发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静脉产业园契机,统筹推进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形成一体化项目集群,降低选址难度和建设投入。
(二)设施建设改造工程。加快推进市县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优先提高焚烧处理能力。对剩余库容较少和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的垃圾处理场进行改造扩建,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渗滤达标排放。全省计划新建25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新增无害化处理能力9057吨/日。列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督办的县(市、区、林业局)要在2018年底全面完成13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任务,2019年、2020年,每年各完成6个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全省计划改造扩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13个,确保生活垃圾和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计划2018年完成5个项目改造扩建任务,2019年完成3个项目改造扩建任务,2020年完成全部任务。
(三)存量垃圾治理工程。认真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加快开展全省280处存量垃圾堆放场治理工作。重点推进71处位于城镇居民区附近、交通干道两侧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洪泛区五大敏感区域的存量垃圾堆放场治理,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村〔2018〕106号)精神,对其他存量垃圾堆放场进行重新梳理,建立台账,并统筹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完成其中51处治理,2019年完成其中64处治理,2020年全面完成280处治理。
(四)运行管理提升工程。强化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规范化运行水平。制定《黑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并定期开展运行管理考核。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对投入运行半年以上且未进行无害化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开展等级评定。到2020年底,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县级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达到Ⅱ级以上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达到A级以上标准。
(五)生活垃圾分类工程。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到2018年底,各试点城市应结合现有终端处理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方法,合理划定垃圾分类范围、品种、要求和收运方式,并形成若干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0年底,各试点城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其中,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公共机构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公共机构因地制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所有医疗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医疗机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0%以上;各学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省级统筹指导推进、市县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具体实施、运行单位规范化管理的责任机制。省住建、发改、环保、财政、国土资源、物价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政策法规、项目建设、技术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地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省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目标任务按年度分解到相关市县。各市县政府要把城镇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常务会议议程,结合任务目标对标对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加强统筹指导,成立工作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具体任务要明确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项目有序推进。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将城镇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强化指标约束,充分发挥考评导向作用。
(二)拓宽融资渠道。各市县政府要建立完善多渠道融资体系,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通过资产证券化和发行专项债等方式融资,积极推行PPP模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并建立完善投资回报机制。对于规模较小、点多面广、较为分散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存量垃圾治理等项目,鼓励采取科学捆绑、“肥瘦”搭配、整体打包的形式,与优质项目一并通过PPP或特许经营模式,吸引各类专业化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解决项目投资小、回报低、无人干、干不好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实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化。
(三)强化考核问责。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切实做到有责必问、执纪必严、及时通报,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两个抓手作用,提高地方政府领导责任意识。定期对各市县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开展考核,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职尽责、监管不严的进行约谈问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纪或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故意编造、篡改排污数据和违规排污的运行单位,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垃圾渗滤液、焚烧烟气等监测不达标的处理设施,依法及时关停整顿。
(四)完善支持政策。省发改、财政、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对符合国家支持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投资支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草案)制定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于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合理确定垃圾收费标准,积极探索计量化、差别化收费方式,保障生活垃圾治理所需各项经费。各地、各部门要优先安排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及配套用地计划,依法确保项目落地。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发电全额收购、上网电价和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五)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编制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定期开展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宣传教育基地,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公众参与度。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让全社会客观认识理解生活垃圾治理的生态环保意义,承担义务,凝聚共识,有效化解社会“邻避”矛盾。(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