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专业公司统一管理;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停水而未通知或被处以每小时5000-10000元罚款;城市居民用水应设置四级阶梯水量(县城居民不少于三级阶梯)。
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9月25日前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办法(草案)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办法(草案)拟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划定城镇供水管道安全保护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禁止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水产养殖,禁止种植深根树木;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物质等。
因城市建设需求,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的,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施工时应当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报告;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储水设施。
停水未通知最高每小时罚10000元
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连续停水超过24小时未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连续停水超过72小时未恢复供水的(不可抗力除外),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对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处以每小时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供水。
供水企业需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
供水企业对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镇区域,应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供水价格收取水费。
城市居民用水应设置四级阶梯水量
办法(草案)提出,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节水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用水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每月进行考核。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居民用水应设置四级阶梯水量(县城居民不少于三级阶梯);非居民用水要全面推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地根据用水定额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及计费周期。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生态环境部门拟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城市供水水源,损坏供水设施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管控制度。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水环境相关信息;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供水水质监测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区域覆盖范围内不得取用地下水
办法(草案)规定,城市供水水源应当首先利用地表水,严格保护地下水源。对开采的矿泉水、矿井水(采煤疏干水)、地热温泉水等地下水取水工程项目和取水量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经科学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布批准。
在“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区域或境外水利工程供水达到的区域”“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可能污染影响地下水水源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区域覆盖范围内的”,不得批准取用地下水,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专业公司统一管理
办法(草案)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企业或具有专业资质的二次供水公司实施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对既有的二次供水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采取措施,限期移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应当实施改造,经验收合格后移交。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设施,按照自愿原则自行决定将设施运行维护有偿委托给供水企业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每月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确保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