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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补充完善相关政策,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大众日报  浏览次数:589
             为继续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前研究确定对《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级财税、水利和住建等部门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合力推进,确保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据了解,这次补充完善的相关政策:

  一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计征水资源税的实际取水量暂按制水厂进水量计算,合理损耗率不变。

  二是对同时向城镇和农村供水的城乡供水一体化企业,按照城镇用水和农村用水分别测算取用水量,并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税额标准分别计算税额。合理损耗率统一执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标准,不再单独计算。

  三是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四是对取水工程位于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并有替代水源的,按照《山东省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禁止审批地下水取水许可。对取水工程在2015年省政府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之前建成且现状无替代水源的无证取水以及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责成其限期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年取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年取地下水不足500万立方米的,由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和许可水量要符合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和地下水压采计划要求,浅层地下水取水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20年,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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