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水表信息网!
技术前沿
当前位置: 首页 » 技术前沿 » 行业法规
 
行业法规

济宁首部地方性水利法规出台 明确“河长制”模式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06  浏览次数:804
     近日,济宁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水利法规《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条例》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河长制”模式,规定了泗河沿岸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道保护管理的领导责任。

泗河是济宁的“母亲河”,是南四湖湖东地区最大的山洪河道,全长159公里,在济宁境内146公里、流域面积2030平方公里,流经泗水、曲阜等5县市区和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防洪位置异常重要、沿线经济总量占全市的58%、流域年均水资源量4.4亿立方米。全面实施综合开发,保护好、开发好、利用好泗河,加快推进济宁都市区融合发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一项关乎全局的战略性任务。

济宁市水利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文峰说:“《条例》的出台,是济宁市水利领域的一件大事,对于协调各方利益、理顺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义务、界定法律责任,保障泗河综合开发顺利实施,从而大力提升泗河防洪减灾能力、水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水生态环境质量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泗河综合开发实际,明确了“河长制”主体责任,第八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泗河总河长。沿河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河长。沿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河段分河长。各级应当明确河长管理协调办事机构。”这样的制度设计,具有创设性,突出了济宁的立法特色。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科长郝永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旱需要,对泗河流域大中型水库、干流闸坝的开启、关闭下达调度指令,相关单位必须执行。”第四十条规定,“泗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调整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沿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管委会相应管理机构应当调整用水计划,必要时可以对单位和个人的取水予以限制。”这样规定,强化了防汛抗旱调度的权威,对于保证泗河干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现对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治理和优化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泗河保护管理和综合开发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发力,依法有序推进。在泗河综合开发全面启动的关键时刻,市人大颁布《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条例》,为济宁市泗河保护管理和综合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来源:中国山东网

 
免责声明:
本站所提供的文章资讯、图片、音频、视频来源于互联网及公开渠道,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原创者所有! 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通知我们,我们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


 
[ 技术前沿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