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李贤明介绍,目前,全省城镇公共供水服务人口2341万人,县以上城市公共水厂293座,公共供水能力931万吨/日,公共供水管网总长26719公里。随着河北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和城镇公用事业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城镇供水用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效保障城镇供水安全面临诸多挑战,亟需依法规范。因此,河北迫切需要出台城镇供水用水方面的法规。
即将实施的《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7章53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通篇体现了为民服务的立法主旨,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维护用户利益,构建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
《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卫生计生、环保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此外,《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同时,为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供水水质信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等。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镇供水主管部门,由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来源: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