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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指出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724
     近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议案。

截止到2014年底,全省累计建成集中供水工程5340处,水窖、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5.9万处,解决了1400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然而,农村饮用水工程建构筑物多而分散,饮水、供水管线长,管理难点多。为此,尽快制定并出台《条例》,对于解决甘肃省农村应用水法律缺位等十分迫切。其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废水、农村生产生活污水的大量排放,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存在很多问题。针对水源地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农村饮用水供水卫生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测,保障农村饮用水供水水质安全。

同时,农村饮用水工程量大面广、点多线长,既要管住水源、管好水厂,还要管好管网,最终供水到户,任务十分繁重。管理中单靠供水单位一家的管理无法面面俱到,而用水户入户设施损坏后,造成自己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矛盾纠纷多,协调难度大。

对此,《条例(草案)》也明确提出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中国甘肃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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