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在水源地保护、二次供水管理、城镇供水特许经营、用户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水质保障:卫生部门每日发布水质监测信息
保障城镇供水安全事关用户身体健康,应明确保障机制。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等问题,条例就有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根据《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建立检测档案,并每日向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卫生主管部门每日在当地政府网站和其他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监测信息。
同时,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镇供水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查询城镇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供水单位使用的净水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标准。对城镇供水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并经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供水条件:城镇公共供水可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在征集意见中,有委员提出,城镇居民生活饮用水供应是事关民生的公益性事业,在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经营城镇供水事业的同时,也应当进一步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有的委员提出,特许经营在实践中非常复杂,不宜对特许经营的期限作出统一规定,留待政府根据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条例》作出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应当由政府主导,可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