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管理办法》及《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176号)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完善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实施范围
本市范围内(含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区)使用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量超过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户实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二、用水计划的编制与下达
依据《南京市非居民用户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根据非居民用水户的历史用水数据并结合用水定额,每半年通过节水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编制非居民用水户下一半年的月度用水计划,并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下达。月度用水计划的计算方式为:月度用水计划=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1+增减系数),其中月度用水量3年加权平均值=(3×去年同月用水量+2×前年同月用水量+大前年同月用水量)/6。增减系数依据用水户节水创建、水平衡测试、用水报表报送等情况自动确定。首次下达计划,增减系数初始值为0。非居民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分上下年度每半年各下达一次。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应组织节水相关法规、规定和节水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加强对计划用水管理政策的宣传,明确节水管理的相关要求。各供水企业应当每月10日前通过节水信息管理系统向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报送用水户实际用水量报表。
三、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标准
非居民用户月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的,超过部分除按规定的自来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应当执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制度。
具体加价收费标准为:超计划 10%(含10%)以内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1倍加收;超计划 10%且不超过20%(含2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2倍加收;超计划20%且不足30%(含30%)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3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的,每立方米按相对应分类的供水价格5倍加收。
四、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征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负责统一征收,非居民用水户应按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对不及时、不足额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用水户,由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管理与使用
征缴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按照《南京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纳入全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住房和建设城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