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此规程适用于江西省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水质、水量、水压、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不适用于再生水、直饮水、工业企业、消防供水和其它需要加压供水的建筑。
规程明确,二次供水是整个城镇供水的组成部分,是最终保障供水水质和供水安全的重要环节。当民用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城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有建筑围护结构,其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控制系统和管理用房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设施混用。
规程强调,城镇供水安全涉及全社会的公众利益、社会稳定与城镇安全,作为城镇供水局部组成部分的二次供水不能影响城镇整体供水管网的运行安全。涉及到二次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的规定,以确保城镇整体供水安全。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据了解,此规程在全国省域范围内还是超前施行的。来源:央广网江西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