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2016年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根据《通知》,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据市物价局服务价格科负责人介绍,从2005年9月1日起,阜阳城区污水处理费进行了调整,其中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60元上调为0.70元,生产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0.70元上调为0.80元,经营性用水污水处理费由每吨1.00元上调为1.20元。
这位负责人表示,待接到省里下发的具体实施意见后,将会依据阜阳的情况实施。 颍州晚报记者 储继明来源: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