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新闻网实习生 李涵 摄
广西新闻网南宁12月23日讯(记者 韦春雨 实习生 李涵)12月23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经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南宁市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显现。为了顺应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需要,必须将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二者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为此,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制定并颁布了《南宁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统一规范供水、用水、节水等涉水事务,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最大化。
城市供水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对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设备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对贮水设施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相关检测(测)结果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用户公布。第十四条规定,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抽检,逐步实现城市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抽检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南宁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供水水质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测,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为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在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企业和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针对现实中存在的恶意拖欠水费现象,《条例》明确在合同中可以约定用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违约金,且违约金每日最多不超过所欠水费总额的千分之三,累计最高不得超多所欠水费的两倍。
据了解城市供水问题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关于城市供水用水高峰时水量不足、甚至停水告知不及时等问题《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交付使用的多层居民住宅出现区域性供水大量、水压不足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设加压供水设施。第十二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第十五条规定,城市供水企业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中断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报告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告知用户。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南宁市有3000多家计划用水单位,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管理重点管理对象。《条例》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计划用水单位的范围,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批准;超计划用水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管理。
据了解,二次供水管理仍然是南宁市供水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条例》第九条规定,新(改、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的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工程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供水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八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人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按照规定检查维修、清洁保洁,确保安全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