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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出台城镇供水条例 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7  浏览次数:954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陈凌燕 通讯员朱博)昨日,《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城镇供水设施发生故障,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未催交三次以上,不得中止供水。此外,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需公开供水单位成本和定价成本,接受监审,并依法组织听证。

为保护水源水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至少200米以内,不得建造建筑物、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等。同时,用户有权向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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