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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水定价需向社会公布供水成本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6  浏览次数:1036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记者赵贝 通讯员朱博)昨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条例二审稿规定,我省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价,需向社会公布供水成本。

昨日分组审议,委员们一致表示,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有很大进步。该条例二审稿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水单位成本和定价成本需公开,接受监审,并依法组织听证。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未催交三次以上,不得中止供水。

为保护水源水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至少200米以内,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用户有权向当地政府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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