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分组审议,委员们一致表示,二审稿和一审稿相比,有很大进步。该条例二审稿规定,城镇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供水单位成本和定价成本需公开,接受监审,并依法组织听证。
条例二审稿还规定,供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水,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未催交三次以上,不得中止供水。
为保护水源水质,城镇供水取水泵站、净水厂周围至少200米以内,划定为安全保护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同时,用户有权向当地政府供水或卫生主管部门查询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