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明确,城市供水企业的职工人数应与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相适应。城市供水企业人员定员水平根据提高劳动生产率、鼓励先进、节约成本的原则核定。在对城市供水企业制水、输配、营销和管理四个环节配备人员进行核算的基础上,对城市供水企业人员总人数核定控制。
其中,自来水厂制水环节人员上限标准为:每日供水5万吨以下的地下水源制水环节人员上限50人,地表水源50人;每日供水5—10万吨地下水源人员上限70人,地表水源80人;每日供水10—20万吨地下水源人员上限100人,地表水源100人。每日供水20—50万吨的地下水源和地上水源,每增加10万吨,人员递增15%;每日供水50万吨以上的地下水源和地上水源,每增加10万吨,人员递增10%。
输配环节人员上限标准按自来水供水管线(直径≥75mm)的长度确定,以10人为基数,每增加15千米增加1人。75mm以下的供水管线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的,可适当增加人员。
营销环节人员上限标准按用户数(抄表到户的在线水表数,包含居民用户数和非居民用户数)确定,以5人为基数,每增加1000户增加1人。管理人员上限标准按上述制水、输配、营销三个环节人员总数的10%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