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所有在用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并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水源保护区调整划分工作。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所在市、州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划定管控防护范围。各地要对未划分水源保护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排查,务必于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县、区,暂缓受理所有涉及水源保护区有关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同时,各级环保部门要提请所在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综合考虑河流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特征,采取“一源一策,分级防治”的办法,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拆除关闭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此外,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其中:市州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进行1次例行监测,每年进行1次全分析监测;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别于每季度进行1次例行监测,每2年(每双数年)进行1次全分析监测;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进行1次例行监测。综合考虑水文(水文地质)特征、污染源状况,合理布设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断面(井)具有代表性、合理性、连续性、准确性。要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在有突发性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或水质变差时(如枯水期、冰封期、水文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启动《甘肃省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案》(甘环发﹝2014﹞136号),同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合理确定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
各级环保部门还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及周边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通过定期检查、突击抽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等方式,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日常监管,各、区环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各市、州环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单一类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抽查,水源地抽查比例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