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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明年施行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29  浏览次数:994

        水是城市的命脉,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记者从12月21日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批准,《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南京市现有建制供水企业95家,2003年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因出台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城市供水节水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经过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初审、第31次会议再次审议,《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已批准通过。《条例》颁布的同时,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废止。

  节水管理细节着手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涉及到了不少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节水细节。非居民用户经营游泳、水上娱乐的,应当使用净化循环用水设施;洗车行业应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江、河水和再生水或雨水;居民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的应尽量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条例》中还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供水企业职责到位

  针对城市供水企业,《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要求,供水企业要定期检测供水水质和水压,检测的项目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供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制定供水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示。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加强生产工艺水的回收利用和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此外,供水企业应当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用户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有关费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贮水池(箱)清洗、消毒、防腐。

  管理部门分工明确

  市政公用局负责节约使用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节约使用地表水资源、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城市节水管理中的节水工程的建设、节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水计量器具、灌溉节水技术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条例》中设定了具体的管理规范。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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