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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3-05  浏览次数:1064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核算,促进城市供水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30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等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合理的原则。
(一)各项成本、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支出不应计入定价成本。
(二)各项成本、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为依据。
(三)严格区分主营、非主营业务成本、费用,客观地归集企业在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凡与供水无关的支出,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四)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如物耗指标、产销差率、管网漏失率、企业定员及工资水平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公允的水平等;共同费用分摊方法和分摊比例要合理。
第二章 成本、费用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三)各种资本性支出,即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改良固定资产使用性能的费用;
(四)对外投资支出;
(五)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成本信息资料。
城市供水价格成本主要包括:水费、原材料、动力、人工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机物料消耗、管网修理费、制造费用、外购成品水费用等成本项目和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项目。
第八条  生产成本项目
(一)水费,包括原水费。
1、原水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原水供应单位购买原水所支付的费用。
2水利工程水费(水资源费),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支付的水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原材料,包括消毒药剂、混凝药剂等。
1、消毒药剂费,指用于水消毒除菌所使用的氯及其化合物、二氧化氯、臭氧、等消毒材料费用。
2、混凝药剂费,指用于净水而投入的硫酸铝、三氯化铁等混凝剂、助凝剂、膜、活性炭等的费用。
(三)动力,包括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
1、基本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变压器容量定期定量收取的电费。
2、电度电费,指供电企业按供水(或制水)企业实际消耗的抄见动力电量和单位电价计算收取的电费。
(四)人工成本,指制水和输配环节中,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用之和。
1、工资性费用,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
2、福利费,指企业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的职工集体福利基金。
(五)外购成品水费用,指直接从外部购入,并通过城市配水管网直接供给用户的自来水的费用。
(六)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以及其他非生产车间的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厂房、设备、管网等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按月提取的折旧额。
第九条  期间费用项目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销售自来水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  成本核算的标准
(一)供水企业的生产分制水和输配两个环节核算成本。制水成本指将原水加工成成品水后出厂之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输配成本指水厂出水表(不含水表费用)到贸易表(含贸易表费用)之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管理的自来水公司,应将管网折旧、检修人员工资及设备费用纳入输配成本的相关项目中核算。
1、原水费核算。原水费按进水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原水价格包括水资源费的,应将水资源费提出单独计入“水资源费”项目中。
2、动力的核算。动力应按受益部门消耗电量和规定的价格计算应负担的电费。基本生产和增压设施的动力用电,可按基本电费、电度电费、线路损耗科目进行核算。辅助生产的动力,照明应分别装表,按实核算。
3、主要材料核算。应当根据原材料的不同品种,按其有效成分折算成标准的主要材料耗用数,直接计入成本,但不能超过该项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费用)水平。
4、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供水(或制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年限按不短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年限中值计提;多用途的固定资产,应按占用比例合理分摊折旧。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5、工资核算。各环节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其工资水平可以参照当年统计部门统计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核定,但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水平1.5倍。
年末从业人员人数,指年末在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指年末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包括离退休人员等。内退人员及工资,在公司管理人员及工资中反映。
各环节的人员数,未超员的,据实核定;超员的,按建设部《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中规定的劳动定员标准核定。
6、福利费核算。按规定以工资的一定比例计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发放工资额的14%。
7、外购成品水费用核算。外购成品水费用应根据计量仪器记录的购水量及经价格权限部门核定的价格进行计算,根据实际发生数直接计入成本。
(二)供水(或制水)企业的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项目。
1、管理费用核算。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土地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经批准转销有流动资产经营性盘亏和毁损的净损失、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1)业务招待费,指供水企业为招待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审核中,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0.5%核定,超过15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0.3%核定。
(2)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3)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
(4)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
(5)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的核定数计入成本。
(6)房产税,一般按房屋原值×70%×1.2%计算。
(7)车船使用税,一般根据车船的吨位计算。
(8)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税收数额计算。
(9)印花税,指形成合同关系后按交易种类收取的税金。
2、财务费用核算。财务费用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利息,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3、销售费用核算。销售费用的核算内容一般包括:属于销售过程中的材料消耗、工资及福利费、折旧、修缮费、水电费、抄表费、8层楼以上增压费(28米)、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等各项费用。
4、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按照两项合计不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0%据实核定,超过30%的部分相应核减,未超过的不予核增。
第十一条 与成本核算相关指标。
(一)企业所有权类型、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本构成,按当年的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二)国有资本,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所形成的资本。
(三)主营业务净利润,计算公式为:
主营业务净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期间费用-主营业务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净资产利润率,指主营业务净利润与企业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五)平均日供水量,全年供水总量除以全年供水天数所得的数值。
(六)实际日综合生产能力,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实际测定计算的日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主确定能力。
(七)年供水总量,指水厂全年实际供出水量(即输出水量减回流水量之差),生产耗水量不包括在内。
(八)年售水总量与年销售收入,指供水(或制水)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的水量及收入,包括欠缴水量(应收账款),不包括不收费供水量(无论是否计量)。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及各项收费、附加和基金。
(九)公共用水售水量与销售收入,指已实行计量并计算销售收入的公共设施、消防、绿化、环卫等的用水量和收入
(十)产销差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供水总量×100%  
(十一)漏损水量,指在供水过程中由于管道及附属设施破损而造成的漏水量、失窃水量以及水表失灵少计算的水量。
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年不收费供水量
漏损率=漏损水量÷年供水总量×100%
(十二)生产耗水量,指水厂生产工艺过程中全年所需用水量。
(十三)ф75mm以上管网长度,指出厂水表与贸易水表之间,ф75mm以上的已投入使用的供水管网总长度,已经建成但未投入使用或在建的管网不计入其中。
(十四)用水人口,指由城市供水设施供给居民家庭用水的人口。
(十五)供水区域面积,指供水管网复盖区域。
(十六)净水构筑物:指以除去水中悬浮固体和胶体杂质等为主要目的构筑物,包括絮凝池、沉淀池、澄清池、过滤池等
(十七)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
管网平均已使用年限=∑(Ni×Li)/∑(Li)
其中:i表示某一段管网,Ni表示该段管网已使用年限,Li表示该段管网长度(公里)
(十八)城市供水价格,指自来水最终到达各类用户的含税价格,其中包括污水处理费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
(十九)城市供水平均价格,指按各类用水到户价与用水量加权平均计算的到户价。
(二十)各指标计算的时间均以会计年度的时间为期限。
第十二条 自来水完全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核算
(一)完全总成本,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自来水产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销售税金及附加。
完全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
(二)单位完全成本。单位完全成本以售水总量作为计算对象:
单位完全成本=完全总成本÷售水总量
(三)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及单位售水成本。为反映漏损率对供水成本的影响,按建设部规定的标准漏损率(15%)计算售水量及单位售水成本,实际漏损率低于标准值的,不计算该指标。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实际年售水量+年供水量×(实际漏损率-15%)
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单位售水成本=实际完全成本÷按标准漏损率调整的售水量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我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的供水企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区域范围是指省辖市以上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同行业平均水平是由各省辖市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项目指标。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
附:
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
2、城市供水企业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
3、城市供水企业期间费用明细表
4、城市供水企业劳动工资明细表
5、城市供水价格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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