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专业清洁机构,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居民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市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于2014年7月1日之后,尚未进行水池、水箱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有效水质合格证明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辖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此外,除一年两次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外,如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的,还应及时组织清洗消毒。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须依法委托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进行,签订由市水务局统一印制的《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二次供水水质清洗消毒合格证明。
三、各专业清洁机构应做好清洗消毒员工健康状况的监测工作。从事清洗消毒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规程,并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由深圳市供排水行业协会核发的清洗消毒人员《培训合格证》,以及卫生部门核发的《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要强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二次供水管理人员需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要做好水池(箱)的加盖上锁及“三孔”(人工作业孔、透气孔、溢流管管口)的防护工作,对加压泵房和二次供水设施周边排水设施应及时整改,防止积水,杜绝蚊虫孳生。停用水池(箱)应及时将水排干。
五、我局将定期开展二次供水水箱清洗专项执法行动。对检查中发现未及时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我局将严格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市水务局举报电话:83072200
传真:83072326
市水质检测中心举报、咨询电话:26700728
特此通告!
深圳市水务局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