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陈宇 碧桂园两住户因一条爆裂的水管闹上法庭。单独向7楼住户供水的入墙水管爆裂,导致低层的章先生屋内进水,章先生起诉索赔。尽管7楼住户辩称水管建设、管理不是他的责任,但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尽量避免损害,造成损害的则需赔偿,支持章先生赔偿要求。
北滘镇碧桂园西苑某栋,章先生住3楼,佟先生住7楼。2013年2月28日凌晨,章先生墙内水管爆裂,导致室内进水损失7158元。该楼的供水管分成24条,装在墙内通向各家各户。事故中漏水的那条水管单独向佟先生家供水。章先生因此要求佟先生赔偿财产损失,双方协商不成,章先生告上法庭。
一审中,顺德法院审理认为,结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因佟先生房屋用水管线在通过章先生房屋处墙壁内损坏,造成章先生财产损失7158元,法院支持章先生赔偿的要求。佟先生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权利。
佟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事故中漏水的水管是开发商碧桂园投资建设的,投资利益都归碧桂园,与业主无关。且水管爆裂的地方属于小区“公共区域”,不在他的物权范围内。
在近日下达的二审判决中,佛山中院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案涉漏水管道系单独向住户佟先生供水,佟先生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故维持原判。法院还表示,佟先生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认为其他人(碧桂园公司)应承担责任的,可另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