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5月11日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为进一步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从6月1日起,江西省列入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江西省分批在76个县(市)、开发区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据了解,为合理确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江西省发改委此前已经印发了《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近日,为了保障县(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正常运营,江西省又下发了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补充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包括南昌市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桑海开发区在内的,列入江西省第一批和第二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76个县(市)、开发区自6月1日开始预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各类收费对象的平均征收标准为0.60元/吨。
从2010年起,各县(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式投产运行后,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达到0.80元/吨左右。各类收费对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建设规模、城市综合污水处理率和《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的定价原则和定价程序,在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