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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郑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3-18  来源:大河报  浏览次数:508
  城市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有没有安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多长时间消毒清洗一次?昨天,《郑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
  二次供水:定期监测水质
  随着城市高层住宅的增多,二次供水安全形势日益严峻。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每年至少抽检一次。
  在昨天下午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应当至少半年一次,以提高安全系数。
  供水设施:权属划分明确
  长期以来,供水设施中哪些属于业主,哪些属于供水企业并不明确,由此引发了许多纠纷。
  《条例》对供水设施权属划分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注册水表在建筑物外的,注册水表以上供水设施及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的注册水表表井归业主所有,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安排使用;由单个业主专门使用的供水设施归业主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维护等。
  水价调整:须举行听证会
  供水价格的变化一直牵动人心,《条例》对此也有涉及。
  《条例》规定:城市公共供水中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更新改造产生的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压力增加值和建筑压力分区核定,作为加价费用计入水费。
  《条例》对供水用水双方的违约处罚也有具体规定:用户逾期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应交水费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仍不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暂停供水。
  盗水行为:委员建议重罚
  私自改造公用用水管道、改变用水性质及盗水等行为,均是公共安全用水的重大隐患。对此,《条例》有详细的处罚规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盗水时间无法准确认定时,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计算。
  有委员审议时提出,现在盗水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建议对盗水时间不设置处罚上限,不能确定的按照不少于180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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