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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费或加价计入水费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2-03  来源:河南商报  浏览次数:575
  自来水调价时如何听证?发生偷水行为如何处罚?昨日,郑州市法制办举行《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草案)论证会。针对这些问题,郑大法学院教授、自备井用户、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等各方代表展开激烈讨论。
  ·商报记者 李雅静
  关键词:盗水
  盗水时间凭啥认定180天?
  近年来盗用自来水的事件频频发生。为遏制这一现象,此次修订供水条例时,法制办对盗用自来水的行为进行了专门界定,并明确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会处以应交纳水费的一至三倍罚款。
  草稿中明确,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盗水量按照单位流量乘以盗水时间确定。盗水时间无法准确认定的,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进行计算。没法确定盗水时间,为什么非要认定不少于180天?郑大法学院教授宋雅芳提出了质疑。
  她说,这个180天究竟有何依据?为什么不是80天或者280天?按照相关法律,盗水超过800元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规定有没有必要,或者是否需要重新划定天数,需要有关部门再考虑考虑。
  关键词:二次供水
  维护管理费加价计入水费
  小高层、高层建筑的兴起,使得城市中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小区越来越多。
  草案中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已建成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交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压力增加值和建筑压力分区核定,作为加价费用计入水费。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张湛军则表示,这是行业内的普遍做法。不少大城市二次供水,比如重庆等采用的都是加价的方式。目前这个条例还只是草案,具体怎么加价,怎么计入水费,现在还没有确定。
  论证会结束后,郑州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在归纳、整理专家建议后,进一步对修改稿进行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链接
  8种盗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的;
  (二)非因火警、消防演习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的;
  (三)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通取水的;
  (四)绕越注册水表取水的;
  (五)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的;
  (六)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七)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的;
  (八)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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