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对关系民生的一条重要条文做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
为了使法的名称与主要内容相衔接,“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
“累进加价”取消受争议
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就是用电、气、水量超过一定额度时,电、气、自来水价随之上浮,实行消费越多单价越高的梯级价格。
在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只有近80个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北京、天津、上海、沈阳、石家庄、济南、杭州、西安、乌鲁木齐、贵阳10个城市未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目前各地都没有对居民生活用气实行累进加价。只有云南、浙江、四川三省规定对城市居民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有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首先,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合理的累进加价幅度也难以确定。其次,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此外,目前许多城市已实行用卡购电、购水、购气的办法,从技术上很难做到按每户的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
“删除该条款的目的,估计是为了防止相关部门利用该条款来寻求不当收入,同时避免物价失控的情况发生。”广东省委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科学院广州地理研究所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陈俊鸿对早报记者表示。不过,为此全国人大增加了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改名“循环经济促进法”
此次打破了以往立法中只要求“不能做什么”而无任何相关“做了什么有什么好处”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国务院和各省、区、市政府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项目发展;对于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发展有符合规定的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和设备,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本次审议将《循环经济法草案》改名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两字之差,更像是一个经济发展扶持和引导政策法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实践经验不足,制定这部法律内容会比较原则,约束性条款不可能太多,草案的内容较多的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