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陈文丰) 4月2日下午,汕头市城镇供水协会在汕头自来水总公司15楼召开座谈会,听取各会员单位对《汕头市城市供用水条例》(草案)的意见。汕头市城管局、法制局、水协各会员单位等领导和代表出席了座谈会。
与会代表从条例适应范围、主管部门的职责、供水设施的保护和抢修、二次供水配套、消防栓管理、偷盗水的处罚、供用水管理等方面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许多代表对条例草案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提出疑问,认为,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已经相当明确,建议进行修改,并对“城市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等的界定进行了探讨。条例草案也对供水的建设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的主体作了相关规定,与会的代表对一些条款中主体不明确的部分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的代表指出,一些单位和个人在供水设施上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堆放物料等,妨碍供水设施的安全,以及妨碍供水应急抢修等,认为应在条例中作出严格规定。有的代表提出消防栓的管理和用水问题,每年供水企业均应承担这笔开支,认为应在立法中统筹考虑。有的代表提出,城市供水的经营,如市场准入、特许经营等应作进一步的明确和规定,以使条例更具前瞻性和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