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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7月起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6-25  来源:鹤城晚报  浏览次数:504
    为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齐齐哈尔市从7月1日开始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今后居民污水处理费价格达到每吨0.8元。
  
    这次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调整为: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45元/立方米,调整为0.80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10元/立方米;根据实际情况,对非居民用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不符合建设行业标准的污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立方米;对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免收污水处理费。
  
    据了解,凡在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及富拉尔基区内使用城市供水、自备井和江河水源用于生产、生活,并将产生的污水直接或者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用水数量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根据规定,齐齐哈尔市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托老所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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