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星消息(信息员 吴铭) 根据《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宿迁银控自来水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供水合同》条款规定,对超过缴费期仍未缴纳水费的用水客户可以按欠费总数收取每日5‰(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前,该公司一直按此比例进行收取。2006年7月11日起,该公司第一次主动将用水违约金的收取比例由每日5‰调整为每日3‰。得到了宿迁市用水客户的赞扬和肯定。
该公司认为,收取违约金的目的是为了督促用水客户及时缴纳水费,帮助客户形成按时缴纳水费的习惯,为水费的及时回收和该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保障。而非借此营利。所以,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再一次主动将违约金的收取比例从3‰调整到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