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用事业领域率先引进民营资本改制的湖南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伴随着合资的“成功”,合作三方都充满怨尤。有专家撰文指出,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民营化的路径比较和制度构建直接关系到民营化的成败。
“可以洗澡了!老幺。”这次妈妈的声音提高了八度,“再不洗,都要长虱子了。”上高二的范志成无奈地揉揉眼睛,嘴里嘟哝着……此刻,已经是凌晨。
这是湖南郴州汝城县城九塘江区的一栋普通宿舍楼,因为自来水的压力不够,范家住五楼,家里的热水器大多时间只是摆设。其实,“只要你住在三楼以上,就别想正常用水。”汝城县委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率先在全国引进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自来水公司改制的汝城,种种矛盾并没有因为民营资本的注入而化解,反而伴随着合资的“成功”不断升级。
几年中一直为此事上访的黄由俭手头的控告资料有一大摞。“5年了,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黄由俭们的队伍已经从原自来水公司离、退休职工群体,扩大到汝城县离退休老同志。
“改制的方向绝对没有错,但现在矛盾这么突出,说明我们在改制中存在问题。”汝城县建设局长叶青成告诉记者,他是去年才到这个任上的,“合资之后,我们对自来水公司的管理确实艰难,老百姓用水用得不舒服,建设局承受的压力比谁都大。按约定,我们代表国有股份应该派驻财务人员到自来水公司,可是至今没有派进去。”
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
汝城,位于湖南省东南边,与广东、江西两省交界,是国家级扶贫县。因北宋理学鼻祖周敦颐曾在此写下千古名篇《爱莲说》,汝城又被称为“莲城”。
官方资料显示,2001年的汝城县城人口近4万。当时,该县自来水供水能力仅为1.5万立方米/日,且水质污染严重,制水成本较高。“自来水公司的生产能力和水源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一位政府官员向《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介绍,当时预测,到2005年,县城人口将超过8万人,“目前汝城人口已经接近10万。”
为解决用水矛盾,当时,汝城县委、县政府实施城镇引水工程,组建由企业股、职工个人股、省引导资金、县政府投资、民间个人股组成“汝城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余万元。明确由该公司负责将龙虎洞水库的水引入县城,并以该公司名义向上级争取扶持资金。
2001年,湖南省计委将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立项,作为全省城镇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翌年,汝城县委、县政府将自来水公司纳入企业改制范围,并决定将汝城县城镇引水工程引进外资合作——在全国率先有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领域。
“2002年,在郴州市一个经济工作会议上,从时任汝城县委书记的口中得知汝城自来水公司要进行招商。”朱小波是郴州市政协委员,他回忆起介入汝城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背景,并从“水专业”的角度告诉记者:“汝城自来水公司的问题主要是解决水质性缺水问题。”原自来水公司水源——黑龙潭河水污染严重,老百姓反映强烈。
朱告诉记者:“刚开始,还有一个名叫宋玉林的老板和我一起参与自来水公司的投资。”为了便于操作,与县里有关方面达成共识,由宋玉林、朱小波出资4248万元收购汝城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宋玉林。
汝城县人民政府提供的资料显示,宋玉林和朱小波其时为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老板。
经证实,宋玉林是郴州市委原分管党群工作的一位副书记的胞弟。宋的背景,一直为汝城百姓所诟病。“后来宋玉林把股份转给了我,主要是觉得做这个利润小、麻烦多。”朱小波解释说。
在汝城坊间也有另外一种说法:“前两年,郴州肃吏风暴很猛,宋迫于种种压力,主动把股份转让。”
《合资合同》被指违法
2002年12月,作为乙方的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和汝城县建设局签订了重新共同组建汝城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合同》。
合同规定:“按有关程序变通办理有限公司注册手续……有限公司由乙方控股,并由乙方为主进行管理。”
出资方式则由甲方以原汝城自来水公司净资产和国家拨款入股,乙方则以投资龙虎洞水库引水至桂枝岭水厂等双方认可的新扩改建工程入股。
关于“投资回报与水价管理”问题则约定:乙方取得优先分配股分红利至10%,剩余红利甲方分配,公司投资回报率达到和超过10%后,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分配。
除此之外,还约定了股份公司的公司决策、管理权力以及董事长、财务管理等问题。
改制中,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干部职工除5名副科以上干部调离公司外,对其余98人实行买断工龄。但由乙方借资120万元给甲方以解决部分职工安置问题。
然而,这份合同却引起了汝城百姓的强烈不满,他们认为该合同违法。
“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建设局有什么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黄由俭说,自己和很多老同事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发现这种做法违法、违规。
“合同没有确定甲乙双方究竟出多少股本金!”说这话的是宋庆昌,他曾担任自来水公司的书记,是一个全程参与了桂枝岭水厂建设的离休老干部。
与黄由俭、宋庆昌持同样看法的,还有自来水公司原法人代表黄金林、时任建设局长等。
随着矛盾的激化,汝城县委、政府“高度重视”。2007年7月20日,一份署有汝城县人民政府的调查报告显示,自来水公司在改制过程中确实存在“内容与形式不一致、合同当事人主体不合格、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等问题,而且“县建设局撤销原自来水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报告清晰地显现了汝城县自来水公司企业股权变化脉络。
千余万国资“合法”消失
到2004年12月,汝城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资产总额为1003万元,龙泉制水公司龙虎洞引水工程资产总额为1483万元。同年底,“双方确认”国有资产846万元,占36.32%的股份;乙方龙泉制水有限公司1483万元,占63.68%股份,为控股方。
2005年8月15日,甲方县建设局所占股份减少到27%;乙方股份增加到73%。公司总资产减少到2220万元。
“已经5年了,国有股实际上名存实亡,这么多年没分得一分红利,而乙方接管到2007年5月底,已经拿走590多万元,平均每年150万元暴利流入了个体老板的腰包!”曾任自来水公司法人代表的黄金林说。
“都是按照协议来的。”朱小波有着自己的说法,“我们投入了1600多万,才占70%多的股份,而比较一下郴州其他县自来水公司的情况,你就知道我们的价格比人家高多了!”朱说邻近的桂东县、永州的双牌县自来水公司卖给私人的价格低得多。
朱小波说:“那些老职工有的我连面都没有见到,他们的退休金又不在我这里发。他们把我的名字写在地上、墙上,要我滚出去,每天在后面咒我,谁愿意被人家这样对待啊!现在汝城自来水管网破旧、水压不够,这些都需要投入,这种环境下,我们只能逐步投入。”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坚持优先取得10%的红利?这就是自来水生产的专业问题了。”朱小波告诉记者,自来水生产的过程完全是市场化,而供水价仍然是计划经济下的1.2元/吨,现在自来水生产成本已到了1.7元/吨。“企业投资是要追求回报的,如果我们的投入10%的利润都得不到的话,投资也就失去了意义。按照约定,水价早就该调整,报告都打了几年了,可是政府迟迟不动。”朱小波显得有些无奈。
国债资金和引导资金属于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2003年到2006年,汝城县以城镇饮水工程名义向上级争取到680万元国债资金,这部分资金在资产评估时被列为乙方股金,占2005年底该公司总资产的29.3%。
像这类扶贫贷款以及国家引导资金究竟应该归谁名下呢?
黄由俭拿出一摞法律书籍和资料摆在记者面前,说:“国债资金拨款是100%属于全民的,国家体改委有明文规定。”老黄认为:“如果宋玉林、朱小波按协议真正出了4248万元购买龙泉制水公司投资引水工程,那么680万元国债资金按情理归他们的股份还说得通。现在宋玉林、朱小波一分钱也没出,那650万元国债资金怎能算他们的股份?”经证实,该项目还争取到了国家扶贫开发贷款500万元。
对于这种说法,朱小波不屑一顾:“这些问题,中央及省里的相关文件都讲了,不但要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城镇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者经营权。还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湖南省的相关文件还明确:对民营资本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朱小波拿出国务院和湖南省的相关文件说。
汝城县建设局长叶青成则认为,中央及省里的文件只是明确“民营资本介入公用事业领域时可优先安排国债资金,并没有明确这些国债以及引导资金的权属就是给个体老板了。如果这部分资金仍然是国有,那么现在自来水公司的控股权应该是政府”。
“典型的空手套白狼”?
汝城县人民政府的调查报告也认为:“一定要依法界定汝城建设局和郴州工贸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报告认为:“该合同内容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行为上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建议将该合同提交法定机关依法确认。”
“这是一起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洗劫国有资产案例。”在汝城县审计部门工作的一位人士参与了自来水公司改制问题的调查,他指出:“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以4248万元收购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县审计局审计时,没有发现任何付款收据和转账依据,原县自来水公司也没有该项转让收入。”他们曾经出具报告建议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以查清县龙泉制水有限公司转让给郴州联合工贸有限公司的转让金的收付问题。
朱小波承认:“收购原龙泉制水公司,确实没有出资,因为这本来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只有一个工商执照,连工商资料都不全,哪有什么4000多万资产,那只是一个协议。”
汝城县人民政府另一位参与调查的人士认为,自来水公司改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都源自一个问题:“那就是改革要不要依法、依规进行。如果置法律于不顾,最后的矛盾和麻烦导致付出的社会成本会高出很多。”
“作为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自来水公司问题,汝城县建设局已经十分尴尬。”汝城县建设局副局长袁腾辉的话印证了上述观点,“别说旧管网改造难以推进,就连县城扩容过程中,新的行政中心的自来水管网的铺设都阻力重重。”他认为这是因为投资方已经置“保障县城供水是自来水公司的职责”于不顾,“按合同中不公平条款,2003年至2006年,先后提走590多万元,导致公司无力进行供水基础设施维修和扩大再生产。”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民营化的路径比较和制度构建尤其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民营化的成败。因为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博弈必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否则会出现‘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等恶果。”辽宁大学法学院闫海在最近一次公用事业投资研讨会上撰文表述上述观点。
住五楼的范家,作为大多时间摆设的热水器,什么时候可以用来全天洗澡?目前还是未知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