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表显示,当月用水1吨,可是商户却必须交5吨或者10吨的水费。这样的事情,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并且已经运行了许多年。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这种对用水实行“最低消费”的措施,早在2002年已被国家有关部委全面叫停。如此政策,为何此后7年多一直在执行?记者赴安阳市进行了调查。
据中国青年报记者了解,这种对用水实行“最低消费”的措施,早在2002年已被国家有关部委全面叫停。如此政策,为何此后7年多一直在执行?记者赴安阳市进行了调查。
“最低消费”:所有商户为偷水者埋单
在安阳殷都区一条街道上,一家化妆品店的女老板告诉记者,她每月用水不到两吨,却要交10吨的钱。“每月水费就要多掏30多元,想想都生气。”
这种“最低消费”的收费措施,商户们呼吁多年均无法改变,只好开始动脑筋寻找减少损失的办法。“我打算把水表停了,真需要用水的话就到旁边的商店借好了。”化妆品店的女老板说。
在安阳市区灯塔路附近,一家已经营近20年的烟酒小店的老板说:“水费‘最低消费’至少有七八年了。我这个小店装的是内径15毫米的水表,每月用水不超过1吨,但因为‘最低消费’的规定,每月都是交5吨的钱。水价现在是每吨4元多,算起来每月要多交十几元。”
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小店所在的水费片区由附近三栋楼组成,每栋楼有一个总表。水务公司抄表时,只抄每栋楼的总表,然后加起来作为该片区的总用水量,并按这个总量收钱。而商户们各自店里的水表,则由片里的商户轮流抄收。
“因为水管漏水和有些用户用滴水的方式偷水造成损耗,水务公司统计的总表水量比所有商户分表水量的总和高一些。”这个店老板介绍,“原来水务公司解释说,规定‘最低消费’,就是为了补贴这部分损耗,但大家都觉得不公平。凭什么让所有人为偷水人承担责任呢?”
这个店老板说,后来,片里和水务公司协商,仍按照“最低消费”方式收费,但钱交给抄表商户后,只按总表水量向水务公司交钱,剩下的钱归当月抄表商户所有。
“这种方法的确少给水务公司交了钱,让抄表的商户可以留一点钱。但是实质上,对我们这些达不到‘最低消费’的商户来说,是换汤不换药,每个月都得多掏冤枉钱。”该老板说。
在安阳市另一条街上,商户们想出的则是另一个办法。一家婚纱摄影店店主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商户们联合起来,按照片区总水表的吨数来向水务公司交费,然后再把总表上多出来的损耗数量,均摊到分表吨数的总和上,给每吨水都加上损耗费。
她解释说:“比如各分水表吨数总和显示是100吨,总水表吨数是150吨,这多出来的50吨就都均到100吨上,每吨水摊半吨损耗。我这个店上个月水表实际走了1吨,但是我得按照1吨半来交费。虽然我替那些偷水的人交一点水费,可是比必须交5吨的‘最低消费’就少了许多。”
国家明令禁止,市发改委干部却没看到文件
在安阳市行政便民服务网上,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一封安阳网民2007年9月19日发给安阳市市长信箱的信。信中说:“我开了一个小复印店,门店去年换成自来水公司的水。他们说是商业用水,每吨水费4.05元。我每月用水1吨,但他们按5吨收费。这样,我每个月要多掏16.2元水费。”
网页上显示,2007年9月28日水务公司回复内容为:“网友:您好!我公司根据《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安阳市水务公司铁西抄收处工作人员在接受河南媒体采访时曾解释称,他们在日常运营中发现,一部分百姓在使用水管时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水表根本不会走动。因此,为了防止用户偷水,有关部门才依据1997年公布实施的《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制定了“最低消费”政策。
记者查询证实,《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于1997年1月5日发布。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生活等用水实行分表计量收费,用水量未达到水表底度的,按规定的底度标准收取水费”。
安阳市水务公司经营公司党总支书记贾某也在接受河南媒体记者采访时说,上世纪90年代安阳市政府曾出台关于“底度”的政策,后来该政策废止了,但“水表内径为15毫米的,每月至少要按用水5吨收费;内径为20毫米的,每月至少按用水10吨收费”的底度标准却沿用了下来。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建设部、水利部、原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4月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
而就在这个通知发布的前后,包括河南省会郑州市在内的众多城市,均公开取消了对用户用水最低消费的规定。
记者同时找到的还有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建设厅、水利厅、环保局依据国家五部委以上文件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自2002年11月1日起,“取消市、县实行的不利于节约用水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月用水流量底数)的规定,年底前彻底取消‘用水包费制’”。
但是,记者在安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了解到,安阳市2002年下发的《安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通知》中,要求自2002年6月1日起,“取消居民用水户的月用水流量底度”,对非居民用户的用水“最低消费”没有任何表述。2005年,安阳市再次发文调整水价,但是在这份调价文件中,对非居民用户的用水“最低消费”问题,仍没有一个字的表述。
记者提问:“按照规定,新的水价政策出台,是不是意味着旧的政策自然作废?”安阳市发改委价格管理科科长胡万明回答说:“不能这么说。对非居民用户的月用水流量底数收费,一直没有取消,可以继续执行。”
记者再次询问:“有关方面有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取消这种用水‘最低消费’?”
胡万明说:“我没有看到这样的文件。”他同时表示,就是看到了,他也很难执行,“因为我们国家很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矛盾和抵触的地方,作为基层政府部门,我们执行了这一个,就违反了另一个,很为难。”
胡万明称,该市正在酝酿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目前正在进行成本测算,而非居民用水户的月“最低消费”问题,该市将在此次水价调整中予以取消。记者询问大概要到何时,该负责人说:“这个问题牵涉的部门很多,现在还没有时间表。”
富有意味的是:记者从网上搜索到了2002年5月20日,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对安阳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方案的批复》中明确要求:“依照国家规定,自今年(2002年)6月1日起,取消用水户的月用水流量底数”。
但安阳市发改委向记者提供的依照省里批复出台的《安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暨调整的通知》中,适用对象却比省里的批复多了“居民”两个字。
对于安阳市发改委的解释,一位安阳市民说:“国家和河南省早就明令取消的收费,安阳市竟然多收了7年。其间,到底收了多少钱,做什么用了,有关方面应该给群众一个交代。”
本报郑州7月1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