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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水耗子”盗水几时休?

字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03-23  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浏览次数:562

    新华网河南频道3月23日电(新华社记者张兴军)郑州市不久前审结一起盗窃城市供水的犯罪案件,该案暴露了城市盗水现象。

    水表背后的犯罪

    3月17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城市供水的犯罪案件。

    据了解,现年36岁的王光现在郑州市中原区开办了一家“爱车专业美饰店”,主要经营洗车、汽车美容。由于此前曾在自来水公司干过临时工,熟知自来水公司用水流程,王光现决定以“偷水”来降低洗车成本。

    2007年5月初,王光现将店内水表拆下后损毁,以此盗用自来水。2008年11月,其行为被郑州市城市供水监察队发现,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有关部门鉴定,王光现盗用的自来水价值1021.99元。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光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用自来水所造成的损失已追回,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以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07年1月,郑州市市政、公安、质监等6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及破坏供水设施设备违法行为的通告》,提高了对盗水者的处罚力度,从过去仅能对违法用水者“整改”和“罚款”提高到“盗水价值超过800元,追究盗水者的刑事责任”。两年来,郑州市司法机关处理了26名犯罪嫌疑人。

    业内人士自曝“偷水”内幕

    据了解,目前郑州洗车等行业用水水价为10.45元/吨,商铺用水为4.05元/吨,居民用水为2.4元/吨,水价差是促使一些单位偷水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家洗浴中心老板王某说,目前郑州市一般浴池按商铺用水计费,其澡票售价通常为5元/人次,以每名浴客用水半吨计,加上人工、管理等费用,“如果不在水电等方面做文章,明摆着就是亏本的生意。”

    做过洗车行老板的李先生透露,目前郑州市有营业执照的洗车行仅百余家,其它是“黑洗车行”。通常一家普通洗车行每年净利润约3万元,但如果能将水管接到居民用水干线上,每月“偷水”能节省成本四五千元。

    李先生说,洗车和洗浴行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少老板“能偷则偷,能逃则逃。”除了上述“商用变民用”外,比较常见的“偷水”伎俩还有以下几种:私接管道,用户不经申报,私自把原先自来水公司安装的实心铁管拆下或钻通,接上水管“偷水”;擅自拆卸水表,人为使水表停行、逆行、滞行或倒拨表针;私自装表或自行在自来水干管、进水管和用户内部的水管直接装水泵抽水加压;私用消防设施用水,比如一些建筑工地、酒店私自开启消防栓、消防箱,偷用消防水等。

    郑州市自来水总公司副总经理张可欣介绍,仅2008年一年,全市自来水企业产销差率就达23.99%。“这就是说,自来水公司每生产100吨水,至少有20吨的水流失,这些水除了因为管网陈旧、供水设施故障造成的泄漏外,大部分是盗水行为所致。”张可欣估计,郑州市每年被盗城市公共供水3000万立方米以上。

    综合治理城市盗水现象

    据悉,盗窃公共供水、居民用水或故意毁坏公共供水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照刑法关于盗窃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盗窃水量折合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水耗子”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

    对此,郑州市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表示,由于取证方面的难度,对“水耗子”,自来水公司大多采取责令整改、罚款等行政处罚,效果不明显。

    郑州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张胜利指出,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在实际查处“偷水”行为时,往往在证据收集、保存、鉴定和移送上有难度,有些证据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法发挥应有的证明力,导致许多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这也是此前郑州市有关部门出台联合通告,提高对盗水打击力度的原因。”

    面对日益加剧的“偷水”损失,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张建成认为,想要根除“水耗子”,加强综合治理是根本。他建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供水与用水单位应通过合同互相制约,出现纠纷移交司法机关,杜绝“糊涂水”、“人情水”;凡商业用水与居民“争嘴”的,一律实施管线分离;实施市民举报窃水奖励制度,全民动员进行监督。

    还有专家认为,除了打击“偷水”行为,有关部门还应在行政审批等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违章用水。同时,通过举办图片展及成立网站等方式,向用户宣传有关供水法规和用水知识,提高市民守法用水意识。

    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办公室负责人贺春彪认为,在水资源日益短缺的情况下,“水耗子”已成为城市一大公害,由于城市供水事关千家万户,不能仅靠执法部门一己之力打击“偷水”行为,应全民动员,全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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